(一)教会与教士
印山学堂毁学案实质上是清末教案的延续,也是教会与教士介入地方政治空间的表现。
明末清初传教士来华后,迫于形势采取“文化适应”策略,先是“援儒入耶”,幻想“以耶代儒”;而晚清传教士以坚船利炮为后盾,来华后实行“文化改造”政策,试图以西方宗教取代儒家伦理进而殖民中国,其所作所为与西方军事侵略、政治殖民如出一辙。在不平等条约和侵略势力的庇护下,近代在华传教士之行为日益背离了宗教的原旨而显得十分野蛮。他们凭借侵略特权,介入地方事务,冲击社会秩序,影响权力运作。如浙江天主教主教赵保禄“狡诡奸猾而又深悉内地隐情,平日依教横行,纵容包庇,官场久已畏之如虎”。他在宁波大办寿宴时,“门外彩蓬搭至数里,事毕谢步,已革提标中军参将周有胜乘马前驱,气焰可知”[36]。光绪二十五年(1899)总理衙门与法国主教樊国梁商定章程,“总主教或主教其品位既与督抚相同,应准其见督抚。大司铎亦准其请见司道,其余司铎准其请见府厅州县,督抚司道府厅州县各官亦按照品秩相答”,因此“教士等竟有用僭地方官仪仗情事”。[37]如台州“海门天主神甫楚门乘坐四人抬的大轿,轿夫的头上戴着清朝官员的红缨帽,路人为之侧目”[38]。这自然冒犯了官府的权威,必然引起官府的强烈反弹。
官府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居于核心,其权威地位不容挑战。传教士介入地方事务打破了原有的权力结构,挑战了官府的权威地位。戊戌时期康有为曾指出:“顷闻山东知县赴任,须先谒教士,州县见教民畏之如虎。”[39]晚清以来教案频发,官员在处理教案时秉承清廷制订的“持平办理、民教相安”原则。光绪二十五年(1899)总理衙门在拟订《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五条》中云:“如民教涉讼,地方官务须持平审办,教士亦不得干预袒护,以期民教相安。”[40]光绪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发布懿旨:“(地方官)遇有民教争讼,听断持平,无偏无激。”[41]因此,浙江巡抚冯皓在处理印山学堂毁学案时再三强调“以办学始,以争校终,两边均不好看。本部院于调和民教,整顿学务,必期两得其平”,希望宁绍道与主教赵保禄“和衷语结,是为至要”[42]。
但教会在交涉过程中态度强硬,咄咄逼人。浙江天主教主教赵保禄在致法国驻沪领事函中指责浙省洋务局故意让教士李思聪停课,并威胁“海门学堂迟恐有乱事”。法国驻沪领事函电浙江巡抚诘问道:“浙江官宪如果欲保治安,所有权力足以遏乱。海门有统领、管带,若有乱事定惟各官自任,而台州知府为最因其不以礼待教士,因此百姓咸以教士为非。如欲李教士停课,知府不应如此。”还要挟“将无辜被押之方映川、阮老岳二教民先行释放,并将牌票吊销,即可请赵主教令李教士停课,以俟此案办结”[43]。
义和团运动后,清政府加强对教会的保护并加重对护教不力官员的惩处,遭受反洋教斗争沉重打击的教会也被迫调整传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并约束教士和教徒的行为。这样,地方官府与教会之间权力博弈中有了一定的回旋空间。在印山学堂毁学案中,地方官府宣称“印山书院,原系公地公产,地方官有完全主权,绅士不禀明地方官,无权私授与人;教堂不禀准地方官税契盖印,亦无权承受公产”[44],借此声明维护自身权威。浙江洋务局在与主教赵保禄交涉过程中直言“此事阅时已久,不宜再延,既承贵主教雅意和商,若筹确实之办法,亦不外学堂交还地方,请贵主教三思而行。若欲谋地方教会之永远相安,舍此别无办法;倘日久相持不下,众愤难平,窃为贵主教所不取”[45],试图以民愤为借口给教会施压。台州知府也直言:“海门教焰素横,此次竟敢伙同教士捣毁学堂,尤与寻常不同,影响及于全国学务甚钜。若不从严惩办,何以安地方而保主权。”[46]
“小民不能堪命,而惟入教者可以恃神甫、主教之力,以与官相抵制,于是入教者遂多。”[47]这使得晚清教会信徒泥沙俱下。如在印山学堂毁学案中,参与破坏学堂的教民方映川“曾于数年前私将印山地基卖与天主堂”,阮老岳“曾吞没印山学款”。[48]地方官在处理此案时采取软硬兼施策略:一方面积极抓捕参与毁学的教民方映川和阮老岳,拘押在狱,以示惩戒,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教会的气焰;另一方面发布声明大力保护教堂,强调此案“系李教士个人交涉,与教堂无关,所拿之方映川等二犯,均案中要犯,并非安分教民”[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