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济贫法》是必需的——福利国家的渊源
可以这样想象近世英国人的人生,十四岁之前,虽然也有在相当于日本“寺子屋”(4)之类的地方学习读书写字的经历,但大体上还是在家里给父母帮忙。到了十四岁左右,就会到别人家里,变成半个别人家的孩子。再过十年左右,结婚自立门户。然后有了自己的孩子,孩子长到十四岁左右时又会去别人家,如此反复。
那么,原本的父母家会变成什么样呢?这些家庭要么就只剩下高龄夫妇,或者更多的情况下会缺少其中一方,只剩下独居的老人。由此,便引起了英国近代社会独有的救济问题。
17世纪初,英国出台了被称为《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法律。从这个时代开始,贫困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政府不得不颁布救济贫困者的法律。以往这一法律出台的原因多被归咎为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固然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此不无联系,但并非其直接原因。应该说,这与我们前面提到的家庭结构有更大的关系。
对老年夫妇来说,由于自己的孩子不在身边,即使两个人都活着也生活不下去。因此,农民之类的家庭即使自身非常贫穷,也会从社会上雇用帮工,一般是从更低的阶层雇工来维持农业生产。但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就会出现谁来照顾老人的问题。在日本传统社会中,默认年老的父母应该由其子女照看,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在英国社会却不是这样,老年人的照看必须在社会层面上解决,也就是成为了教区的责任。所以贫困救济便成了当时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以往学界有关救济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政策和制度本身进行的。但最近,人们的关注点开始转移到救济对象的身份上。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近世英国救济的主要对象其实正是刚才谈到的高龄者和寡妇。
因为处于传染病很容易流行并导致人口大量死亡的时代,丈夫去世、妻子去世以及父母留下孩子双双去世的例子很多。所谓残缺家庭——按照这个说法,父母齐全的“完整家庭”才是正常的,但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价值判断多少有些问题——出现的可能性非常高。在当时的社会里,无论父母哪一方去世,子女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父母双亡成为孤儿的情况也很多。特别是那些丈夫早逝、只有孩子的寡妇,很多都成为了济贫的对象。我认为这是近世英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由此可见,近世英国人的家庭和生命周期是以“单婚核心家庭”为主要形式的,这与最近进入晚婚社会的日本非常相似。由此派生出来的社会护理负担沉重、老人失踪、离婚和再婚派生出的母子单亲家庭及继父虐待等种种问题,也与当今的日本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