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和儿童的雇佣
据说在工业革命时代,因为工资低廉,工厂大量使用了女性和儿童。确实是这样的,女性和儿童曾被置于危险的场所进行长时间劳动,却只领很少的工资,处境极其可怜。所以才有了《工厂法》的颁布,有了福利政策的出台,有了社会主义的诞生。一般来说,教科书上都是这样解释这个时代的历史的。但实际上,工业革命时代的女性和儿童的劳动状况是否异常悲惨是“生活水平论争”中的重要分歧点。
当时,女性和儿童的工资明显低于成年男性,这是很明确的。从各种数据来看都是如此。
如果从和工业革命以前进行对照的观点来看,有人会说过去的女性只要做家务,孩子只要去学校学习就可以了。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女性和孩子在前工业化社会也在拼命劳动。如果是农民家庭,从小就被要求照看孩子,或者做搬运蒿秆之类的农活,这在后来具有读写能力的劳动者的自传中也有记载。在织布工的家里,不仅是织布工在织布,妻子和孩子当然也要帮忙。
工业革命时期在工厂工作的孩子们
(D. Hill, Georgian London,1970,Macdonald & co.)
从这种家庭内的劳动形态来看,家庭成员是在户主的监督下,作为一个整体(one set)进行劳动的。“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对外只有户主拥有家庭代表权。
我们以工业革命后期选举法的修正为例,其相关内容在教科书中也占有很大篇幅。第一次修改选举法是在1832年,当时被赋予选举权的是所谓“十英镑户主”,即住在每年房租超过十英镑的房子里的户主,也就是说成年男子才有选举权,女性没有选举权。住在同一家庭里的用人,即使达到标准年龄也没有选举权。这个结果说明即便到了工业革命时代,仍然是一个以家庭作为社会最小单位,户主作为代表,身为家庭从属成员的妇女、儿童和用人则处于“社会性虚无”的状态中,也就是说与17世纪的“政治算术”家们相同的社会观、家庭观依然存在。
只有户主才有身份也就是职业,女性和儿童被称为某某的妻子、某某的孩子,这些人固有的社会地位通常不能用高低来评判,而是根本就没有。因为户主是家庭代表,所以即使是家庭劳动,比如织布,工资也由户主代表家庭领取。从表面上看,便都成为户主名下的收入了。妻子和孩子虽然也在工作,劳动成果也被纳入家庭收入中,但全部家庭收入都是以户主收入的形式体现的。这是工业化以前一种常见的家庭劳动状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