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的缺乏
2025年10月24日
四、问责机制的缺乏
在以前,选择匿名发表新闻是保护消息来源或者记者不受起诉基本的前提条件,但这一条件与当下透明度和问责机制等其他价值观相冲突。如果受众在新闻传媒领域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传播假新闻等,那么信息的来源和作者是否可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关于文本或者算法机制的信息,受众就无法选择是否要消费这一条信息,或者是否能够相信这一条信息等,这样信息的不对称就产生了。相关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不透明的算法传播机制中,受众无法履行其道德责任,因为读者很难将人类记者创作的无标记新闻与算法创作的内容区分开来,他们也无法判别所提供给他们的信息是正确的还是存在统计偏差,因此我们无法对受众进行相应的问责。
在行之可靠的新闻生产流程中,我们不仅要回答“对什么负责”的问题,还要解决“对谁负责”的问题。[5]如果算法中出现了新闻偏见、新闻歧视或失实新闻的问题,那么谁应该对此负责呢?是传统媒体人、机器人还是算法撰写者?有人认为新闻记者作为传统的新闻信息把关者,在享有发送信息的传播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有人认为机器人才是算法新闻的主要生产者,他们依靠自动语言生成系统完成新闻产品的生产和分发,他们才是失范新闻的责任承担者。还有人认为机器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性。相反,机器人生产新闻是基于已经编写好的算法,从而在算法编写的模板中来自动地创作新闻产品,那么这些算法的编写者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在快速发展的算法新闻生产领域,尚未形成可溯源的、完善的新闻问责机制所带来的问题依旧存在,一旦发生算法新闻的失范现象,我们很容易就陷入了无从追责的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