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而分别侵权的数个加害人如何承担责任?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在狭义的共同侵权之中,数个行为人都是基于共同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多个行为人是基于分别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受损害,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一样,都是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具有主体的复合性、结果同一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多人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二者的根本区别并不是在于客观行为,而是在于主观状态的不同。这是因为,在客观上,他们都是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他人损害。在主观上,共同侵权是每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但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没有共同过错。
具体来说,首先,每一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并不仅仅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而是指当事人没有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仅仅包括没有共同故意,也包括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过失。换句话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就是事先没有通谋,也就是每一个行为人之间事先没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共同故意。另外,每一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过失。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身份上的联系或者其他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尤其是指每一个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和其他人的行为之间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可预见性。在共同侵权时,共同过错是其本质的特征,不管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中,虽然多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过错,但每一个人主观上都有单独的过错。其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或者间接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是数人侵权。简而言之,一方面数人的行为发生了偶然结合或者间接结合。偶然结合或者间接结合,指的是由于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只是因偶然因素而致无意思联络的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多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各个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都有因果关系。虽然都有因果关系,但是有的损害是可分的,有的损害是不可分的。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过错即使客观结果上都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主观上根本没有共同过错,只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的。最后,在责任后果上,采用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多个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因此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3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如果各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那么,他们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对于此种行为,各个行为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别承担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实践中发生较多,其不仅发生在过错责任中,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也时常发生。
部分因果关系,也被称为共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由行为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特点是“分别实施、结合造成”。比如说,未成年人甲在小区门口放鞭炮,行人丙正好此时路过该小区门口,手被鞭炮炸伤,随即离开准备回家。但其经过附近马路时,又被另一个人的鞭炮炸中相同位置,伤情加重,后共花费治疗费用500元。
上述数人侵权的特点在于:一是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是没有共同过错。在部分因果关系中,多个行为人事先没有意思联络和共同过失,仅仅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或者间接结合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累积因果关系相同,理论上通常将之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二是造成了同一损害。一方面,同一损害指的是多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而不是多个损害结果。因此,在部分因果关系中,经常应该确定多个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部分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损害极其微小,不构成部分因果关系。例如,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行人丙在两个地点所遭受的损害分别是左右手,就并不是同一损害,应该按照分别的侵权行为处理。另一方面,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各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每一个行为分别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某个人在被他人撞伤之后又被另外一个人打伤。如果该人身上有两处伤,则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是不同的行为人造成的,实际上是完全分开的,但如果两者的伤害结合在一起导致整个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且导致其精神损害,该损害又是不可分的。三是每一个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将这些行为分开来观察,每一个行为都不足以单独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多个企业向河流排放污水,单独的排放都不足以导致污染,但是结合在一起才造成污染的后果。该认定规则也可以看作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特殊规则,因为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所以,通过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就会导致每一个行为人都不会对损害承担连带的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连带责任会给行为人带来过于沉重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于部分的因果关系,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大多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采用按份责任。每一个行为人按照责任大小对外承担责任。
如此规定原因在于:首先,从因果关系上看,由于每一个行为单独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这才要求行为人按照相应的份额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则每一个行为人都不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但是,既然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单独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因为每一个人的行为又都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每个行为人都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不承担责任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从主观方面考虑,在部分因果关系的情形中,每一个行为人并不存在共同过错,所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法理上的基础。有学者认为:“数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仅仅因为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4]本书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该是单独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都没有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也都是单独的行为,所以绝对不能按照共同侵权处理。多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而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无法造成全部的损害结果,仅仅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或者间接结合造成损害,如果这些行为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就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也会带给他们不合理的责任。最后,虽然理论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但是实际上情况却有可能恰好相反。因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但是在部分因果关系的情形下,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形成一个整体与损害结果之间形成相当性的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对外承担责任需要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应该根据责任大小分担。根据责任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按照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和各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分担。原因力指的是在共同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之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35]进一步说,根据每一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来分别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行为的作用越大,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越大。过错程度指的是行为人过错的大小。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作用越大,其过错程度也越大。相反也是一样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立法采取了“责任大小”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说法,提出了责任大小既不是指单纯的过错程度,也不是指单纯的原因力,而是二者的结合。本书认为,采取这样的概念,比较公平合理,也有利于法官的实际操作。如果能够确定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来判断,而不是单纯以原因力大小或者过错程度为主来考察。关键在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两者之间何者能够被查明。如果两者都不能被查明,就应当由所有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二是当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时候,行为人之间应该平均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中,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损害之后,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很难进行确定,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极其难以判断。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平均分担的方法。必须强调的是,平均分担在形式上虽然公平,但是实质上却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因此,只能在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适用,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不能采取这种方法。
除此之外,比较法上还有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不确定的因果关系”规定:“在存在多个活动时,如果任何一个活动都没有造成全部损害或者损害的某个确定部分的,则(至少)那些可能引起损害的活动应被推定为造成了等量的伤害。”[36]意思就是说,如果多个行为分别实施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其中一人或者一些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被确定,但是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被确定时,能够确定部分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损害结果则由其他行为人分别承担。
需要强调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承担的按份责任是对外的按份责任,而不是内部的责任分担。因此,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