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裁判规则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
基本案情[112]
2007年7月19日,被告刘军经赣州拍卖中心拍卖购得了位于宁都县墩土林场龙归山区10号、11号、12号小班(面积为158亩)的人工杉木纯林的采伐、销售权,后刘军邀被告胡小明共同合伙经营该山场。2007年8月初,原告曹厚明经钟恩灿介绍,召集了第三人刘晓林、何爱军、刘木生以及谢发生、刘海华等十余名工人为被告胡小明、刘军合伙经营的山场砍伐、运输木材。在进山工作之前,双方约定,工人进山作业由工人修路,被告支付5元/m的修路费,工人进山砍树的工资为30元/m3,运输木材35元/m3,并由被告负责购买工人吃饭的炊具和支付工人的饭餐钱。2007年8月10日,原告和第三人以及其他工人在被告胡小明、刘军花费了200元钱共同举行了拜山仪式后,自带板车、斧头,携带被告购买的马钉、铁丝等工具进山砍伐木材。在砍伐木材期间,原告和第三人及其他工人一道将砍伐的树木运到被告指定的堆放场所,由被告的工作人员验收登记方量,实行同工同酬。2008年3月12日,砍伐工人刘东生推运的装满树材的双轮车被侧倒在工地的桥边,原告曹厚明一人站在车的一边,与另一边站了约十人一起共同想从桥边抬起侧倒的双轮车。不料,由于双轮车两边受力不均,造成车身侧翻将原告双腿压伤。经瑞金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曹厚明被诊断为:Tl2骨折、Zl脱位并脊髓损伤,住院l05天,花去住院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1160.52元。被告胡小明、刘军因原告受伤住院,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85000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的妻子周桂英为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同年10月9日,江西省瑞金金剑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2008)瑞司鉴字第164号《鉴定书》,鉴定结论:评定被鉴定人曹厚明为伤残二级。同时,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2008年3月31日,被告胡小明与第三人何爱军、刘木生就工人在宁都墩土林场砍伐树木的工资等进行了清算,由被告胡小明执笔书写了“宁都墩土岭林场生产工资及其他清算”,总计结算给原告和第三人及其他工人工资等共计110343.80元,被告胡小明与第三人何爱军、刘木生在该清算单上签了名。其中第5项带组承包管理费6000元,在带组与管理费中间存有带勾添加的“承包”二字。被告胡小明书写了“宁都墩土岭林场生产工资及其他清算”后,第三人何爱军照着胡小明书写的“宁都墩土岭林场生产工资及其他清算”抄了一份“结算总数”,其中倒数第5行有与该书面其他字迹明显不同的“带班费6000元”。庭审中,原告曹厚明和第三人何爱军、刘木生陈述“结算总数”中的“带班费6000元”系被告胡小明所书写,被告胡小明予以了否认。2009年2月27日,原告曹厚明当庭申请对“结算总数”中的“带班费6000元”是否被告胡小明所书写进行文字鉴定。2009年4月8日,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就“带班费6000元”是否被告胡小明所书写进行文字鉴定,2009年4月l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赣求司〔2009〕文鉴字第0404号《文检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提供抬头为“结算总数”的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便笺纸背面文字中“带班费6000元”与胡小明样本中“带班费6000元”是同一人书写。2009年4月27日,被告胡小明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赣求司〔2009〕文鉴字第0404号《文检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7月l4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带班费6000元”是否被告胡小明书写进行重新鉴定,2009年7月2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鉴中心〔2009〕技鉴字第4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检材《结算总数》上需检的“带班费6000元”字迹与样本上的胡小明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原告曹厚明原系瑞金市大柏地农民,2006年全家搬迁到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康居开发用地A栋87号居住至今,其父母生育子女四人。2008年12月15日,原告曹厚明以被告仅支付其医疗费85000元,对其余损失至今未支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胡小明、刘军、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2657.38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被告予以赔偿的金额为583558.21元。
审理要览(https://www.daowen.com)
审理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曹厚明为上诉人胡小明、刘军提供伐木运木劳务,按验收登记木材方量结算薪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胡小明、刘军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曹厚明在劳务中遭受损害,雇主胡小明、刘军应承担赔偿责任。曹厚明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乔迁酒席礼薄、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和派出所证明,可以证明曹厚明一家自2006年开始一直在瑞金市城区居住生活。曹厚明请求残疾赔偿金按2008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定残后护理费按2007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胡小明、刘军以曹厚明的户籍为农民、享受政府发放的粮农补助和曹厚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距发生事故不足一年、曹厚明搬到市区后其取得收入的来源和途径仍是在农村和边远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以务农收入为其主要收入为由,要求曹厚明请求的相关赔偿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能否认曹厚明一家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其要求曹厚明的相关赔偿费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不予采纳。曹厚明虽双下肢截瘫,被评为二级伤残,但还不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审判决曹厚明定残后的护理费偏高。根据曹厚明护理依赖程度,结合其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其定残后的护理费按2007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3277元/年,以70%的系数计算20年计185878元。本案事故发生时,曹厚明疏于注意安全,一人站在双轮车的一边与另一边十多人共同抬起双轮车,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胡小明、刘军的赔偿责任。胡小明、刘军主张刘晓林、刘木生、何爱军系曹厚明的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胡小明、刘军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裁判解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正确把握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准确区分雇佣和承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准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五是劳动成果是否完成决定了劳动报酬的给付。据此,如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本案中,原告曹厚明等人为被告刘军、胡小明伐木、运木,是被告刘军、胡小明采伐、销售杉木等经营行为的一项内容。原告等工人砍什么树,砍下的树锯成多长,锯成的木材运到什么地方等工作都由被告安排。原告所得工资是按照砍伐、搬运木材的方量计算,被告根据核准的工人作业量支付工资,这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在原告没有故意和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