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裁判规则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基本案情[26]
原告(上诉人):宋某。
被告(被上诉人):杨槐祥。
宋某(1971年8月出生)为杨槐祥劳务分包的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河北村新农村建设工程提供劳务,主要负责带班,工作内容包括记工、报表、宏洲晟业公司送来建筑材料的查收以及工人日常用品、食品材料的采购等。该工程的承包方为北京宏洲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洲晟业公司),杨槐祥与宏洲晟业公司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2013年5月6日,宋某乘坐无驾驶资格的靖某驾驶的杨槐祥所有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前去购买食品材料等,途中因农用三轮车制动失灵导致侧翻,车厢与路边护栏将宋某的右大腿挤伤。后宋某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右下肢毁灭伤、右大腿开放伤口、右腹股沟散在撕裂伤伴软组织损伤、右大腿残端感染、右大腿残端皮肤缺损。并于当日行右大腿上端截肢术等,后于同年6月20日行右大腿制皮术等。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右股骨近端以远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受伤后的护理期为120日。恩德莱精博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假肢评估鉴定写明,建议宋某装配普通适用型五连杆自锁大气压膝单轴踝单轴脚,价格为43800元,该产品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约假肢装配价格的10%,假肢在公司训练约30天,需1名陪护,每人每天食宿费80元,宋某需终身佩戴假肢。为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槐祥与宏洲晟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77102元,其中假肢安装费498720元(4年更换一次,计算8次)。
审理要览(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4343号民事判决:一、杨槐祥、宏洲晟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合计27万元;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4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4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槐祥、宏洲晟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合计385330.4元;三、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参照假肢评估鉴定,宋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安装费)系明确损失,为了减少诉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宋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公民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赔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赔偿期限暂以20年为宜。按照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计算,20年应更换5次,每次费用为43800元,共计219000元。一审法院仅判令单次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期限考虑不周,二审法院予以调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首先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解释中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除了要求“普通适用标准”这一原则性规定外,解释中也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如果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所谓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是指受害人的伤情有别于一般情况,对于其残疾辅助器具需要个别化处理,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生产生活的自理。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是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年限的认定,受诉法院应当根据专门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寿命和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进行确定。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费用,本解释第32条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做了补充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超过确定的赔偿辅助器具的给付年限,而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