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18 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定期金的具体规定。

如本司法解释第33条关于定期金的规定所述,定期金是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按照一定期限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既然是一定时间按照一定期限内给付,关于给付时间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标准是否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定。在某些情况中,如定期金的给付年限不受最长20年的限制,即定期金是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进行给付的,是否又应当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定期金的适用是我国法律为了纠正人身损害赔偿金一次性给付的弊端所生,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和具体实施中的要求,对于判决和执行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对关于审判机关对于其具体的判决与执行更应当有明确的规制。

(一)定期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前提。目前理论界或实务界都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争议较大,笔者对此予以明确。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年限。

残疾赔偿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就一直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只是在不同的法律中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本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又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由此可知,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对其进行的物质性补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相比,本司法解释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较为合理,更能充分地保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存权。因此,残疾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而进行的物质性补偿,应根据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及年限。(https://www.daowen.com)

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及年限,在不同立法文件的规定中也存在较大差异。《民通意见》规定,支持对该费用的赔偿,并依照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扶养人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生活救济标准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标准不一,年限也不一。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被扶养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这样可以在保障被扶养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又不会使得该家庭因残致贫或因残返贫,有利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笔者建议分情况讨论:(1)给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至其年满18周岁;(2)对已年满18周岁且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给付年限,因受害人是否当场死亡而异。若受害人已死,对该类被扶养人的赔偿给付期限可先依法判决支付二十年;20年后该无劳动能力人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再继续支付5年至15年[14]的生活费;若受害人未死,对该类被扶养人的给付期限,始于一审法院判决后,止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死亡,哪个先死亡则以该人的死亡时间为准。

(二)定期金赔偿金额的浮动调整标准

在统一赔偿标准和赔付期限后,因定期金赔偿周期较长,其间因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而引发的物价上涨在所难免,必然会导致未来的实际花费与判决给付数额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判决采用定期金方式赔偿时,应允许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可对赔偿金额予以调整,但对数额调整的前提条件、调整幅度及享有调整权的主体未作规定。

(三)定期金赔偿的支付周期

根据本司法解释第25、26、28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长给付年限为二十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同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若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超过确定的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原则上都以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为限,但定期金给付是按照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与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限应当更为接近。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疑难问题

定期金的变更处理。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确认残疾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将来被扶养人生活的来源,残疾辅助器具费也是对判决后受害人因伤害行为需要支出的购置安装必要器具的费用,因支付时间跨度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将来的花费与判决时比较会有所变化。对于变化不大,当事人不予申请变更的,可以按照当时判决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变化明显,再按照原判决执行会对权利人显失公平,因此可以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变更。一般来说,如果变化幅度不超过原标的额的30%,一般不宜变更判决,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对于超过这个幅度的,应由利害关系当事人另行起诉追加或者减少,终止原判决执行,等法官判决后按照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如果因为赔偿义务人死亡、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对定期金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为一次性赔偿。对损害赔偿金按一定标准确定定期给付,实现了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的一致性,是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方式的一大进步,也是目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赔偿方式,但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根本性地限制了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改进,使这种赔偿方式更趋合理和便于操作,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