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6 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雇员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109]

原告柳显华诉称,被告三峡木业与被告物流公司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三峡木业为托运人,被告物流公司为承运人。被告物流公司提供集装箱,由被告三峡木业雇佣原告等人将板材装进集装箱后,由被告物流公司从被告三峡木业院内将板材运到火车站,然后通过铁路运输将板材运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

自2010年年初开始,被告三峡木业雇佣原告等人为三峡木业装车板材,约定:装车费每车500—550元,装完立即给付装车费,一次一结。2011年10月13日,被告三峡木业现场负责人王玉霞打电话给翟国军(与原告系工友关系),让其他人到三峡木业装车板材,被告翟国军便找到原告等人,带原告等人到三峡木业院内装车板材。原告等人在装板材过程中,被告物流公司的集装箱发生侧翻,将原告及单洪顺砸伤,原告先后经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经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将原告砸伤的集装箱是经过被告物流公司私自改装的。

经原告申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损伤为颈髓损伤,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如翻身等自主行动皆部分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请求:1.被告三峡木业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8909.73元;2.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付原告医疗费82909.7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三峡木业给付原告赔偿款504630.7元;2.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三峡木业辩称,被告物流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柳显华与我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的发生是由于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我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物流公司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向谁提供劳务很清楚,被告三峡木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系运输关系,原告与三峡木业是雇佣关系,原告受伤是在提供劳务时身体受到伤害,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将集装箱整体放到车体上,而不是进行了改装了。物流公司本身没有过错,装车的行为发生在三峡木业院内,装车的组织者、管理者都是三峡木业,物流公司只负责运输,本案原告将物流公司列为被告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翟国军辩称,我与三峡木业不是承包关系,2011年10月13日三峡木业的王玉霞给我打电话说有集装箱要装,当时约定是每车500—550元,我临时找了9个人加上我共10个人到三峡木业院里共同干活,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柳显华和单洪顺,我没有责任。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上午,原告柳显华及同组翟国军、单洪顺等十人受满洲里三峡木业雇佣,在满洲里市三峡木业的场地内将木板装到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的集装箱上。由翟国军领取工资后,十人平分。原告等人到了三峡木业院内时有一个集装箱箱体等待装车,车头已经摘下去了,原告等人将板材装车,当装到前两截差两板装满、后部装了一部分时,集装箱发生侧翻,集装箱内的板材将原告柳显华砸倒。满洲里市三峡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120,把原告柳显华送到满洲里市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外伤、精髓损伤、高位瘫、多发软组织擦伤,于2011年10月25日(住院13天),经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书转院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伴不全瘫,颈骨折(纠块),住院30天(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4日),医嘱建议: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颈支具保护3个月;每三个月拍片;随诊。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转回满洲里市第一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四肢不全瘫。住院5天后于2011年11月30日出院,医嘱建议:营养神经,四肢功能锻炼,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两名。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二被告,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另查明,三峡木业与物流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由物流公司承担多式联运集装箱板材业务,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事故当天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刘显军将集装箱停放在三峡木业院内,并用圆木墩及木板将拖挂车的车架支起,后刘显军将车头开走。此次事故经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物流公司为三峡木业提供的运输集装箱的拖挂车是经过改装的,尚未办理改装及营运手续,并且集装箱没有固定锁,事后右侧支腿的圆木墩已陷入土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荣怀证言,证明装集装箱的过程。

2.满洲里市第一医院诊断书证明书及结算收据、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证明书、结算收据、住院费用项目汇总清单及陪伴证,证明柳显华伤情。(https://www.daowen.com)

3.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4.运输合同一份,证明三峡木业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5.刘显军证言,其将集装箱停在三峡木业指定的地点,用自带的圆木墩和木板将集装箱垫好后就把车头开走。

6.光盘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细节情况。

7.物流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的关于拖挂车的说明、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宫玉彬做的询问笔录、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纪春生做的询问笔录、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翟国军做的询问笔录、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周传富做的询问笔录、满洲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刘显军做的询问笔录。

审理要览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满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三峡木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柳显华各项赔偿款589003元。(二)被告物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柳显华各项赔偿款470003元。(三)原告有权选择本案中第一、二判项中的任意一项执行,被告三峡木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大连震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470003元赔偿范围内追偿。(四)被告翟国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原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将三峡木业及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有法可依。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提供符合承运标准的拖挂车,且拖挂车上的集装箱未有固定锁,同时违反操作规程在装卸过程中将拖挂车的车头与拖挂车分离,用原木墩及木板等将拖挂车的支架支起,但未进行加固,其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2)被告三峡木业辩称其与翟国军直接形成了装载货物的承揽合同,与原告并非雇佣关系,但并未向本院提供承揽合同及能够证明系承揽关系的证据,并且翟国军与原告等人平分工资,故本院对被告三峡木业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翟国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峡木业作为原告的雇主,同时与物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三峡木业公司在向物流公司交付运输货物板材时,发生了集装箱侧翻,集装箱内的板材将原告砸伤的事故,三峡木业公司作为原告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但三峡木业在未检查集装箱及拖挂车是否符合安全的情况下,即准许原告等人进行装卸,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

裁判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三峡木业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三峡木业与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三峡木业公司辩称其与被告翟国军直接形成了装载货物的承揽合同,与原告并非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承揽合同及能够证明系承揽关系的证据,结合翟国军与原告等人平分工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三峡木业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三峡木业为原告的雇主,同时与被告物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三峡木业的雇主责任和被告物流公司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三峡木业雇佣原告及被告翟国军等人装运板材,在具体实施装运板材的工作过程中,原告完全受被告三峡木业的安排和指挥,按车计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三峡木业作为原告的雇主,同时与物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三峡木业在向物流公司交付运输货物板材时,发生了集装箱侧翻,集装箱内的板材将原告砸伤的事故,应认定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三峡木业作为原告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但三峡木业在未检查集装箱及拖挂车是否符合安全的情况下,即准许原告等人进行装卸,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但是,原告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物流公司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物流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可以请求第三人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三峡木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物流公司和雇主三峡木业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即1.原告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物流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三峡木业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2.直接侵权人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三峡木业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3.雇主三峡木业与侵权第三人物流公司对原告所负的赔偿责任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又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4.雇主三峡木业和侵权第三人物流公司向原告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5.第三人物流公司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三峡木业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物流公司追偿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