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就医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

7 如何确定就医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本条针对的是受害人因侵权导致必须住院治疗后,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标准。

本条第1款是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并且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以及其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标准。

对于有关受害人因就医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一)对于就医住院产生的住院伙食费、为治疗目的产生的治疗费和伙食费认定的依据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民通意见》也没有进行规定。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7条第3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199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已失效)第3条规定:“伤残赔偿范围:(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二)医陪、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这些规定都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关,但也并不是纯粹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4条第3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3项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可见,在司法解释中,除1992年的司法解释和2001年的司法解释对于住院伙食补助有所规定外,再没有其他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了,而199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是针对特定的适用对象制定的,即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也是特定的,即针对触电人身伤亡的情况。因此,本司法解释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司法解释,应当对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包括对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以及其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即伙食费计算作出规定。

从已有的规范来看,在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时,一般都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情况作为标准,这不仅可以方便统一计算,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在本条解释中,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将“按照”、“应当根据”改成了“可以参照”,既保持了连续性、原则性,也不失灵活性,更加符合审判实际。

(二)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如何赔偿

在解释上,“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而言,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费的支出往往会超过其在家中的标准,这部分的损失属于积极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因此,在本条解释第1款规定,对于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予以确定。依此条规定,在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权利人应当限于住院的受害人。伙食补助费,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因此,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对这项费用的赔偿。如果受害人需要陪护人员的,因为陪护人员有护理费,而护理费用包含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根据本条解释,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所以对于陪护人员,不应当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项内容。

第二,住院伙食费的补助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予以确定。2013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7条规定:“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央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处级以及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这里对于“当地”的理解,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县、市级,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规定“当地”的概念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侵权行为结果地,抑或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但是根据2013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所明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一般认为对于“当地”理解为省级标准。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这意味着针对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地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自由裁量”。

(三)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因为不能住院而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当如何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由此可见,对于受害人在外地不能住院而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具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第一,该住宿费和伙食费必须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发生的费用。这意味着赔偿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比如,当地没有条件治疗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或者受害人需要进行的手术当地医疗水平尚且不能达到等,如果当地医院能够完全治愈受害人所受伤害,例如一些常规的手术,受害人就没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这里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包括受害人受伤后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当天不能返回及等待检查结果而产生的伤者的住宿费用;伤者因伤情确需住院,但无病床,确需等待床位而产生的伤者的住宿费用;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和伤者参加事故处理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计算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用计算。

第二,对于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中的合理部分,至于对合理部分如何确定,要根据个案的具体境况进行认定,做出个案处理结果。

第三,该住宿费和伙食费必须是受害人本人和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的,则需要陪护人员,对于陪护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也应当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