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偿帮工而遭受人身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9 因无偿帮工而遭受人身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条是关于无偿帮工的责任承担规定。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仅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已如上述,但是帮工人同样也会因自己的过失或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为被帮工人,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雇员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工伤之间的相同点与区分为何,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对此如何判断与衡量,方能充分体现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意志同时又能起到鼓励公民乐于助人、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的积极作用,值得深究。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当帮工人遭遇人身意外事件导致人体受到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过程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帮工人帮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理基础是一样的。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在这种情况下被帮工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原则,既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帮工人执意参加帮工活动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更是超出了被帮工人的主观意志,被帮工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包括:主观过错、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中的被帮工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被帮工人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仍然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

本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涉及到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责任承担的情形。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该第三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当第三人无法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因为,如果帮工人遭受损害但是无人关注时,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也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相悖。从本条文的文义来理解,被帮工人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可以补偿也可以不予补偿,是否给予补偿的权利也不在被帮工人而在于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具体而言,实践中涉及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帮工人以被帮工人需要的方式帮工,帮工人即使明确拒绝,但只要帮工人一旦开始劳务工作,即使帮工人工作时间极短或者工作内容极少,就被帮工人而言或多或少会有受益,故而被帮工人若承担补偿责任,则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应是对被帮工人受益大小的认定。若双方均无过错,则义务帮工产生之劳动利益归属于被帮工工人,则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若受益,在此范围对帮工人可予以补偿。至于被帮工人承担补偿的范围和比例,则需要根据被帮工人的受益程度、负担能力、帮工人的损害情况、经济能力综合评定。第二,被帮工人主观上出于帮工危险性或者认为帮工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等原因拒绝帮工,客观上亦无过错。但帮工人不听劝阻以帮工人需要之相反或者无关方向帮忙。通俗而言,此时帮工人并不是帮忙,反而是添乱。对被帮工人无益处甚至有害,其善意与否且无法保证。此时,义务帮工人对自身损害本身就有过失,就其过错自担损失,被帮工人对此不负有任何义务。

具体分为如下四种情形:

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这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了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侵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直接责任,而特殊侵权的责任形式是间接责任,这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最本质的区别。[75]本条第1款中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为自己的过失遭受损害,但由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帮工人具有特定的免责原因,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得利益应当加重其民事责任,由其承担帮工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构成替代责任形式。正如前所述,替代责任与直接责任是有所区分的。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76]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则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视为产生了一种特定的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此时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帮工人。由于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追偿,应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是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完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本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抗辩事由,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

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自己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当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提供帮工造成了损害,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承担的补偿责任的性质是公平责任,本条适用公平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中原本没有公平原则,规则原则的历史是沿着加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样的轨迹发展而来的。因此,公平原则实际是近代立法的产物。[77]公平责任原则只是调整那些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害的损失分担问题,并不是一个使用范围较为宽泛的规则原则。多数人认为不应当将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归责原则来对待,而是将其作为一个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法、一个规则加以规定。[78]但是应当认识到,公平原则是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来说,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一部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推定原则调整一部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公平原则有自己特定的调整领域。[79]本条司法解释运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在于要求双方均无过错,由于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表明其并无过错。如果帮工人对于其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则无法适用公平原则,被帮工人也不应承担此种补偿责任。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虽然不产生特定的帮工关系,但被帮工人能够从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中受益。可以做适当补偿意味着: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可以做适当补偿而不是必须做适当补偿,是否可以适当补偿完全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视受益人的受益情形而定,如受益人受益有限、无经济能力,可以不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指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所作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的比例要根据对方的损害情况、发生困难的程度和负担能力,以及公平的要求予以确定。

关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帮工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被帮工人仅为垫付主体,其补偿是对帮工人的一种暂时性的救济方式,当被帮工人给予帮工人适当补偿后,理应享有补偿范围内的追偿权,其后如果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恢复了相应的赔偿能力,应当肯定,被帮工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80]同样,也有观点认为被帮工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求偿,其理由有二:第一,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或者此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则以一般侵权赔偿为原则。帮工人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并没有灭失,否则后来一旦侵权行为人确定或者恢复了赔偿能力,帮工人在接受被帮工人补偿的前提下,又从侵权行为人处获得赔偿,即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二,按照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被帮工人承担补偿义务后应当向终局责任人求偿,而这一终局责任人即为第三人。[81]

3.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由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性质上来说,这种情形并不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类型,而是第三人因侵权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形态上显然属于直接责任的类型。帮工人受到第三人的损害,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予以确定。基于第三人侵权性质的要求,第三人造成帮工活动中的帮工人人身损害,原则上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82]补充责任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补充责任的对外效力是指对责任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行为人;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可否以及怎样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存在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为救济受害帮工人,可以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的,而且其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对此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这是十分合理的,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但与前述的适当补偿不同,这种适当补偿只在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发生,在性质上属于补充责任,这种适当补偿不受被帮工人受益范围的限制,具体的责任内容是补偿,而不是赔偿。确定补偿范围时主要考虑侵权第三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若第三人负担能力强,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又较好,则被帮工人亦无须过多地补偿。若第三人负担能力弱,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差,则被帮工人仍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及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公平责任的具体化,这种新的受益人补偿公平责任类型,有助于平衡义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在分担意外伤害事故中的权益,可以缓冲因不适用雇主责任带来的帮工人人身保护不足问题。

疑难问题

(一)在司法实践中对补偿责任的适用

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不仅有公平责任的适用,而且还有另一种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适用,是两种责任形态的并存。但是补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而且承担的范围还受到公平责任的限制。在具体确定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

第一,在存在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时,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而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应当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认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在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对于其已经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根据补充责任的内部关系和性质,被帮工人承担了补充的补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即在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如果第三人能够确定或者第三人具备了赔偿能力,被帮工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如果赔偿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即直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时,法院应当判决直接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确定为补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时候,再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直接确定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遭受损害的处理

本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应当如何处理?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张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的规定,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理由在于:第一,从本条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其注重的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力图通过公平责任的适用,从而让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来分担在帮工活动中的损失。第二,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并没有本质区别,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这两种情况都是帮工人违背被帮工人的意思实施帮工行为,从而导致的损害,且被帮工人没有过错。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第三,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了利益。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仍然实施了帮工活动,从而给被帮工人带来了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既不会使被帮工人受到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

(三)第三人侵权致帮工人损害时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不能确定的,应当以被帮工人为被告;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第三人和被帮工人一并列为被告。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则被帮工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所以,被帮工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被帮工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帮工人分别起诉了侵权人和被帮工人,应中止对被帮工人一案的诉讼。由于被帮工人的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承担情况,所以,帮工人起诉被帮工人一案必须以帮工人起诉侵权行为人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所以,在帮工人分别起诉了侵权行为人和被帮工人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中止帮工人起诉被帮工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