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各责任人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的侵权事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46]
2011年以来,蔡金排、叶凤花夫妻二人在经营集顺公司东浦路供应站期间,明知叶志典没有燃气经营资格,不具备燃气运输资质等条件,仍向叶志典销售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叶志典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车辆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员没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和没有押运员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将燃气销售给本市湖里区福园公寓一带的商家,从中赚取差价,并向没有气化装置、不符合安全用气环境的湖里区福园公寓“家乡瓦罐煨汤馆”配送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自2014年7月起雇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陈长太作为送气工。2014年9月19日11时23分许,由叶志典、陈长太配送燃气的“家乡瓦罐煨汤馆”(经营者:何魁、张爱琴)发生燃气爆炸,造成被害人宁某、林某及店内人员何魁、张爱琴、李德毅5人死亡,被害人杨某、陈某、周某、邓某、张爱容等多人受伤,周边店面及住宅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90余万元的后果。
经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装不正确,操作人员将本应连接在液化石油气钢瓶(YSP118-II型)气相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汽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爆炸的间接原因是:有关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存在漏洞:1.家乡瓦罐煨汤馆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店内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不符安全规范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使用管理,致使液化石油气瓶安装使用失当,导致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集顺公司及东浦路供应站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客户档案,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落实实瓶出入库登记及出站记录,在被公司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落实整改,对客户管理及钢瓶管理失控。长期向不具备燃气运输资质、未取得送气工证的叶志典提供经营性气源(叶志典雇用陈长太自行联系客户,赚取差价)。未对送气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向没有气化装置的用户提供YSP118-II型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接口连接错误,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嘉福园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福园公寓餐饮店存在的违法占用、封堵消防疏散通道,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漏洞,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厝社区居委会、江头公安派出所、江头街道办事处、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组织餐饮企业燃气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对事发单位所在建筑消防疏散通道被占用,店家违规使用燃气钢瓶的情况检查、整改不到位,致使餐饮店面安全管理及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存在漏洞,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张爱容受伤之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急诊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1.右面部开放性外伤伴异物;2.双腿部软组织挫裂伤;3.外伤性鼓膜穿孔。出院医嘱建议:1.保持术区干燥,避免大张口、颈部过度拉伸,防止面部创面裂开,若创面有异常分泌物,立即就诊;2.保持左耳干燥,观察3个月后就诊耳鼻喉科进一步专科检查;3.出现面神经功能减弱随诊;4.建议全休1个月。后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爱容面部疤痕整形费用6900元,损伤后护理期限为30日、误工期限为90日。张爱容索赔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述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张爱容表示不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追加的何寿庚、徐如珍、张木良、蔡莲香、张某、何某六人主张权利。张爱容还表示其主张的护理费和误工费已经将后续整容手术相关费用计算在内。
2015年12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蔡金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叶凤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陈长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志典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叶志典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家乡瓦罐煨汤馆位于湖里区嘉禾路390号之14B(福园公寓一层北侧),2014年7月9日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6830137600,经营者:张爱琴,注册名称:湖里区张爱琴小吃店(门店名称:家乡瓦罐煨汤馆),系由张爱琴与其丈夫何魁共同经营。该馆厨房后面是福园公寓一层中间通道,中间通道被各店家隔出来设置了洗碗池及放置液化石油气瓶等物品。
东浦路供应站工商登记为集顺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蔡金排,由蔡金排与其妻子叶凤花共同经营。2015年4月8日,东浦路供应站被注销营业执照。
蔡金排、叶凤花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叶志典、陈长太、集顺公司、嘉福园公司对张爱容的实际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三、驳回张爱容对蔡金排、叶凤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蔡金排作为集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集顺公司东浦路供应站(以下简称东浦路供应站)的负责人,叶凤花作为东浦路供应站的工作人员,均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集顺公司承担。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本案应根据各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三、嘉福园公司与事发餐饮店存在物业管理关系,其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时存在疏漏,未督促事发餐饮店整改或将安全隐患上报有关部门,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决认为嘉福园公司与本案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周某对嘉福园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张爱容主张的部分赔偿金额认定有误。1.护理费。张爱容住院天数为9天,出院后无须护理人员护理,护理天数应为9天。2.营养费。张爱容的该项诉请无依据,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的金额过高。3.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张爱容并未提供其工资表等具体收入证明,其误工费应按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关于误工时间,2014年9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因此张爱容的误工时间应为39天。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相关责任人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张爱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张爱容辩称,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认定蔡金排、叶凤花有过错,本案系多因一果共同侵权,应当由全体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叶志典辩称,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意见,没有其他答辩意见。
嘉福园公司辩称,嘉福园公司与事件没有因果关系。
张木良、蔡莲香、张某辩称,蔡金排、叶凤花所述的事故原因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何寿庚、徐如珍、何某辩称,蔡金排、叶凤花具有双重身份,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问题。(https://www.daowen.com)
集顺公司、陈长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爱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集顺公司、蔡金排、叶凤花、叶志典、陈长太、嘉福园公司、张木良、蔡莲香、张某、何寿庚、徐如珍、何某赔偿张爱容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57859.13元,其中医疗费7427.06元、护理费2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19262.07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69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审理要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人身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厦门市湖里区家乡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了包括张爱容在内的数十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张爱容要求责任主体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与该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有关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具体有:1.家乡瓦罐煨汤馆经营者张爱琴、何魁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店内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不符安全规范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使用管理,致使液化石油气瓶安装使用失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张爱琴、何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集顺公司及其下属东浦路供应站违反国家对燃气的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客户档案,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落实实瓶出入库登记及出站记录,在被公司及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落实整改,对客户管理及钢瓶管理失控。长期向不具备燃气运输资质、未取得送气工证的叶志典提供经营性气源。未对送气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向没有气化装置的用户提供YSP118-II型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接口连接错误,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集顺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蔡金排、叶凤花作为东浦路供应站的实际经营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疏于管理,对客户及钢瓶管理失控,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致使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叶志典违反国家对燃气的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没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和没有押运员资格的情况下,雇佣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特别是向没有气化装置的家乡瓦罐煨汤馆配送YSP118-II型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叶志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长太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当与雇主叶志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各责任主体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任何一方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均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可认定上述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张爱琴、何魁在事故中死亡,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爱容表示不对何魁、张爱琴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照准。嘉福园公司与本案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张爱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张爱容各项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
1.医疗费。张爱容的医疗费7427.06元,有费用清单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但医疗费系政府垫付,张爱容没有该方面的经济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护理费。张爱容伤在头面部和腿部,住院期间确需护理,故虽无医生明确医嘱,但考虑张爱容的伤情及鉴定意见,张爱容护理期限应为39天,每天按70元计算,对张爱容主张的护理费予以认定273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张爱容住院9天,其主张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可以照准。对张爱容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予以认定。
4.营养费。张爱容受到一定伤害,且需二次手术治疗,考虑其受伤及治疗情况,对张爱容主张的营养费酌情予以认定1000元。
5.误工费。张爱容误工天数参考鉴定意见为90日,张爱容主张参照2013年度厦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655元/月计算,可以照准。故认定张爱容的误工费为13965元(4655元/月÷30天/月×90天=13965元)。
6.交通费。张爱容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结合其伤情及治疗情况,故酌定张爱容的交通费为100元。
7.后续治疗费。闽历思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5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爱容面部疤痕整形费用为6900元,故予以认定。
8.精神损失费。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法律也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属于侵权责任范畴。本案中,张爱容作为年轻女性,面部受伤,经治疗后仍留下疤痕,需继续治疗,势必造成其内心痛苦,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支持1000元。
张爱容因本次燃气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6235元。
综上所述,集顺公司、蔡金排、叶凤花、叶志典、陈长太应连带偿还张爱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26235元。集顺公司、叶志典、陈长太、何寿庚、徐如珍、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解析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是各责任人违规供气、不当用气和管理不到位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的。集顺公司、蔡金排、叶凤花、叶志典、陈长太作为供气方的责任人,应与不当用气的责任人张爱琴、何魁以及物业管理人嘉福园公司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作为违规供气的责任方,集顺公司及东浦路供应站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客户、钢瓶管理失控;蔡金排、叶凤花在经营东浦路供应站期间违规经营,向叶志典销售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叶志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雇佣陈长太从事燃气配送经营活动;陈长太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向不具有气化装置的用户提供气、液双相双阀钢瓶,致使发生接口连接错误,以上责任人均违反了燃气经营的管理规定,对违规供气负有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集顺公司、蔡金排、叶凤花、叶志典、陈长太应在属于供气方的责任范围内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各责任人的过错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程度,集顺公司、蔡金排、叶凤花、叶志典、陈长太长期违规供气,且在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方面存在较大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应对本案损害后果连带共同承担50%的责任;张爱琴、何魁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不当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45%的责任;嘉福园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餐饮店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