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的数额?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条解释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其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的是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且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二,赔偿权利人在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时应当以受害人提供整个票据作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予赔偿。第三,正是票据所表明的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关于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赔偿的部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9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结合相关法条,对于本条解释关于人身损害中关于交通费的赔偿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交通费赔偿的理论依据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从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双方的角度来考察。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看,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如何,即赔偿义务人须对哪个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即赔偿义务人如何承担赔偿义务。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考察,最重要的问题是发生于特定权力上的损害有多大,即赔偿义务人对于其侵权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的何种损害以及损害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财产赔偿的数额应从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角度考察。所受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减少的数额。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两种,财产上的损害既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也包括受害人由于侵害所导致的利益损失。所受损害往往表现为人的死亡、受伤;物的毁损、灭失;人身自由被剥夺、对物的占有的剥夺;由于污染或干扰导致的损害;权利的损害;不履行的损害;等等。同时,这些损害结果与肇事行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所失利益则通常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数额。所失利益在本质上是期待权的一种,所失利益的大小,原则上应当以损害事故发生前后赔偿权利人总共的财产状况计算。所失利益分为可得预期之利益和依特别情事可得之利益,前者不以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情况为赔偿标准,而是以一般人作为赔偿标准;后者以赔偿权利人的个体实际情况为赔偿标准。本条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采用的就是“依特别情事可得预期利益”的方式确定赔偿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与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一样,本条解释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渊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在第119条中的“等规定”下,包括交通费这一部分损失。《民通意见》中没有关于交通费的规定。结合目前现有的关于交通费的规定,可以发现对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还不够完善。对比本解释与本解释制定之前有关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可以看出本条解释规定的交通费的赔偿标准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更加严格。例如,对于医疗费的赔偿,按照本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证据规则调整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对于医疗费的构成没有特别的限制,对于转院治疗、因人身损害引起的并发症、特殊需要的超标医药费等费用,只要受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赔偿义务人就应当进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的后续费用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予以赔偿。而误工费的赔偿也突破了此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比,本条解释对于交通费的赔偿进行了相对严格的解释,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举例而言,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需要医生出诊,医生出诊支出的交通费能否得到赔偿?对于条文规定进行文义解释时,很容易得出不能得到赔偿的结论。但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到医院就医,或医生出诊可以节省赔偿费用、提高治疗效果,在此种情况下,产生医生出诊的交通费就是合理的,对于这部分合理的支出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同时,我们还看到,对于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的交通费才能获得赔偿,同时受害人还应当提供支付交通费的凭证并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这些要求与医疗费、误工费赔偿相比要严格得多。此外,尽管交通费的赔付条件比其他项目的赔偿严格得多,但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20日颁布)而言,赔偿条件宽松了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交通费支出的目的必须是“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本条规定的是“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比较这两条规定,本解释中对于交通费的赔偿规定显得宽松很多。本条规定了支出交通费的主体应当是受害人和受害人所必要的陪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费的支出主体必须是受害人。本条解释规定的交通费的赔偿原则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受害人酌情补付”。根据本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交通费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的费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交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补付”,这意味着在1984年的解释中,交通费尚不是必须予以赔付的内容。
(二)交通费赔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赔偿,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并没有在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中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规定,《民通意见》中也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项目的赔偿确立了空间,也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法律渊源。(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交通费的赔偿,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交通费的赔偿,原则上采取赔偿实际损害与法定范围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费赔偿条件的尺度把握上,可以明显看到,交通费的赔偿条件相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更为严格,因此对于交通费赔偿的认定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宜对交通费赔偿进行从宽认定。
2.交通费的赔偿不仅仅包括受害人因为就医、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陪护人员因为陪护病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3.交通费的赔偿必须与受害人就医治疗有关,应当是受害人因就医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的赔偿必须遵循严格的依票据赔偿原则。即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应当以受害人所提供的正式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进行赔偿。这里的正式票据,不仅指正式的税务发票,也可以是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正式的票据。
5.在对交通费用的证据进行审查方面,遵循的标准是受害人所提供的正式交通票据应当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
6.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应当以普通公交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也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时,原则上应当以乘坐普通硬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赔偿权利人应当说明选择乘坐此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准许乘坐飞机,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有例外,在此同样也需要赔偿权利人说明选择此种交通方式的合理性。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中所占比例较少的费用,在法院裁判实践中,往往会以酌定金额确定交通费的赔偿。由于对交通费赔偿的严格限制,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在公共交通发达、票据支付手段完善的条件下。法院对于没有正式票据但合理的交通费,例如郊区县或者偏远农村地区打私人出租车或者雇车产生的费用,借用他人或者使用本人车辆时所产生的燃油费和过桥费,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提供交通票据,但如果拒绝赔偿,对于受害人遭受的交通费的损失会有失公允。在实践中,法院针对这样的情况,结合当地的交通话费水平,在受害人对其支付的交通费用提供了充分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交通损失予以酌定。因此,对于交通费的赔偿问题应当把握从严赔偿原则,但也要根据人身损害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更好地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