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丧葬费的赔偿费用?

11 如何确定丧葬费的赔偿费用?

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本条是关于受害人因人身侵害致死后,赔偿义务人赔偿丧葬费的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引起关注:第一,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以安排受害人死亡后事;第二,丧葬费的确定标准以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赔偿;第三,具体计算标准为法院所在地职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总额。本条解释为丧葬费数额计算确定了一个标准,解决了丧葬费标准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一)本条解释起草的背景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前,对于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的确定标准大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的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但各地法院对于此类纠纷中丧葬费的标准和办法还是不尽相同,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涉及丧葬费的项目种类也不一样,计算方法也不统一,有的包括安葬费、火化费、仪容整理费用、死亡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其他人工费用等。法院在确定费用项目及种类时也不尽相同,有的按照实际支出计算,有的按照必须支付的费用标准来确定。因此,由于在丧葬费的问题上长期没有统一的标准,仅靠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实现对于丧葬费赔偿公平公正的解决,同时考虑到各地对于确定丧葬费数额标准各不相同的现实情况,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需要进行一次性赔偿的情况下,确定一个便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审理时确定的计算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精神,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习惯,也方便各级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的具体操作,因此统一确定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六个月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

在本解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本条解释被排在第30条,具体内容为:“丧葬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但确需必要超出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实际支出计算,受害人家属超出规定的期限殡葬面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对于本条解释的修改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

首先,丧葬费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是传统习惯和一般使用的对侵权人进行经济惩罚的措施。有意见认为,死亡是人类不能避免的,因此丧葬费属于必然支出,特别是在已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丧葬费不应被列为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赔偿丧葬费的规定。

其次,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有意见认为,对于本条解释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到底是指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不同的范围会导致丧葬费最后认定的实际标准区分很大,不利于实际执行。

最后,丧葬费支付标准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定的标准,丧葬费确定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但此规定认定的计算标准与现实情况并不吻合,显然并不合适;而其后补充的“确需必要超出规定标准”的内容,则会导致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更难界定。(https://www.daowen.com)

在征求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均认为对于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确立一个合理、具体的丧葬费标准;法院系统基于多年实践经验,从便于纠纷解决确立一个相对公平的丧葬费标准的角度,认为最好确定一个便于操作的合理标准。因此可以看到,对于丧葬费标准进行具体化,是审判实践中的实际迫切需要。因此,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同时参照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定稿中将丧葬费问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工平均工资参照,较为合理,也便于计算。

(二)丧葬费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确定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的规则,虽然死亡是人所不能避免的,但不同原因造成的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一样,反映在丧葬费的赔偿上也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因人身损害致死的,赔偿义务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包含了支付丧葬费的项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均未涉及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也未规定哪些内容是丧葬费必须赔偿的项目,因此本条解释要解决的,就是对于丧葬费细化、量化的具体问题的规定。殡葬中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项目。例如,为安排死者近亲属与生前朋友举行告别仪式所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者整理仪容所花费的费用、火化费、运尸费、预订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在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者的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使用费、购买棺材的费用、合理的送葬宴席费用,都可以理解为属于丧葬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以看到,丧葬费中应予赔偿的费用种类繁多,且根据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同,其赔偿种类和项目的标准也不一致,这会导致在最后确定丧葬费用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具有不确定性,有时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有时又会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导致新的不公平。为此,确定一个固定的、可量化的、具体的赔偿标准,比较合乎情理,符合社会承受能力的预期,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在把握本条解释所规定的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注意:

第一,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认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规定作为参照。所谓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理解。所谓上一年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对于丧葬费的赔偿,受诉法院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6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后,支付丧葬费的标准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都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