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过错致第三人财产损失,雇主赔偿后有权利向雇员追偿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但是应当肯定司法实践中雇主的追偿权,同时注意不同法律的衔接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单位的授权,用人单位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基本案情[107]
翔达公司于2014年承接鄄城县城区二支沟桥第二标段工程(汇丽服饰二支沟桥)的施工。2014年8月16日,翔达公司又与晁雷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翔达公司将鄄城县城区二支沟桥施工项目转包给不具有建设桥梁资质的原告晁雷,双方约定由晁雷负责该工程的实际施工,翔达公司按照工程承包总价的百分之五收取管理费。晁雷在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员的情况下又将该工程的4个桥墩打桩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分包给宋承占,宋承占又雇佣了包括死者单新民在内的6人具体施工,宋承占给他们配发了安全帽及不绝缘的手套。4个桥墩工程包括钻眼、下钢筋笼子、罐桩。下钢筋笼子、挪钻机需要用吊车,原告晁雷通过他人介绍联系鲁R×××××号牌吊车进行施工,吊车费用一天700元,由晁雷负责支付。原审被告邓建伟系鲁R×××××号牌吊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审被告周新根系邓建伟雇佣的吊车司机。周新根是在2014年11月7日到鄄城施工的,先是在鄄××凤凰镇西大户的建桥工地负责开吊车吊钻机、下钢筋笼子。凤凰镇西大户的建桥工地的桥墩施工完毕后,周新根于2014年11月10日到原告晁雷所承包的鄄城县城区二支沟桥第二标段开始施工。工程先是对四个桥墩的施工,其中三个桥墩均施工完毕。2014年11月12日开始第四个桥墩的施工工作。11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宋承占安排工人夜间施工,被告周新根吊起焊接好的第一节钢筋笼子放入桥墩桩孔,因第二节钢筋笼子不合格需要装车拉走,在周新根吊起第二节钢筋笼子离开地面1米多高平移过程中,因被告周新根操作失误,吊车的吊臂碰到东西走向的高压线,导致扶钢筋笼子的单新民触电死亡。2014年11月21日,原告晁雷与单新民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晁雷赔偿单新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000元。该笔赔偿款已经支付给死者单新民家属。单新民属于农村居民。
原审另查明,吊车臂触及的高压线在黄河路沿,观光河北岸,是三根裸线,这条高压线从凤凰镇西大户施工工地经过,周新根在汇丽服饰二支沟桥开始施工时就发现了上方的高压线。
2014年11月20日周新根在鄄城县公安机关的询问中称自己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花500元买的假证。本次庭审中周新根提交了加盖菏泽市牡丹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驾驶起重机操作资格。原告对该证书提出异议,认为资格证不能等同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山东省统计部门2014年度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386元。
审理要览(https://www.daowen.com)
审理法院认为:周新根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致涉案事故发生,是造成单新民死亡的直接侵权人。且周新根对施工处上方有高压线事实清楚,但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涉案事故,应当认定周新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邓建伟为周新根雇主,邓建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新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工程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晁雷,晁雷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宋承占,宋承占雇佣单新民等人施工。但晁雷及宋承占均无相应资质。应当认定晁雷、翔达公司在转包分包过程中存在过错。2014年11月13日凌晨4点左右,宋承占安排工人夜间施工,并发生涉案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单新民亲属可以向宋承占主张权利,宋承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晁雷、翔达公司在工程的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宋承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死者单新民本人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危险作业,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周新根、宋承占、单新民分别承担40%、50%、10%的责任并无不当,审理法院予以认定。
裁判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对因雇员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雇员的追偿权;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享有对雇员适当追偿的权利。实践中,对于雇主向雇员追偿的责任份额比例,应结合雇主因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雇主与雇员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周新根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致涉案事故发生,是造成单新民死亡的直接侵权人。且周新根对施工处上方有高压线事实清楚,但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涉案事故,应当认定周新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与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根据法院确定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