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问题
在古罗马的不同历史时期,先后有三个拉丁文术语用于表示“所有权”,它们分别是mancipium、dominium和proprietas。[2]在这三个术语中出现最早的是mancipium,在前古典法时期即已存在。该用语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家父权力,即家父对家内其他成员及全部财产的绝对支配权。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理论,因而人们很自然地用表示一般支配权的术语来表示对物的绝对支配。[3]到了古典时期,mancipium的这一含义即已消失,人们开始用另外一个术语——dominium来表示所有权。和mancipium相似,dominium也有多重含义,“所有权”只是其中之一。在广义上dominium表示一般的支配,有时古典法学者甚至将其等同于权利(ius),[4]所以在原始文献中会出现以下这些表述:dominium ususfructus(用益权)、dominus hereditatis(遗产权利人)、dominus litis(诉讼权利人)等,只有在dominium没有附加任何限定的情况下才指所有权。
这三个术语中出现最晚的是proprietas,虽然其最早出现的时间已不可考,但一般认为在公元一世纪早期该用语即已得到广泛运用。从词源上看,proprietas来源于proprius,是后者的抽象名词形式。Proprius的含义是“自己的”,由此可知proprietas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对自己之物的权利。与mancipium和dominium不同, proprietas的含义较为单一,仅用于表示所有权。在古典法时期的原始文献中dominium和proprietas都被用来表示“所有权”,二者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在D.29,5,1,1中乌尔比安就指出dominus(所有权人)就是对物享有proprietas的人,即使该物的用益权属于他人。而在D.41,1,13pr.中尼拉提乌斯也指出“如果代理人基于我的委任为我购买了某物,并且该物以我的名义被交付给他,那么该物的dominium(亦即proprietas)即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仍归属于我”。[5]从以上两个片段可以看出在原始文献中这两个术语被当作同义语使用,二者并不存在差别。但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在含义上仍有差异,具体而言,proprietas侧重于物的归属,而dominium则侧重于主体的意志。[6]笔者认为这种差别仅存在于词语的原始含义之中,在具体的运用上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文献中的通常做法仍是将二者作为可以互换的同义语使用。到了后古典法时期,proprietas的运用更为广泛,逐渐成了表示“所有权”的最一般的用语。(https://www.daowen.com)
除上述三个表示所有权的术语外,在早期罗马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示所有权的方法,即用词组“Haec res mea est”(此物是我的)来表示,并且通常还会加上后缀ex iure Quiritium(根据奎里蒂法)。[7]在早期,人们对所有权的抽象性还未形成充分认识,因而使用更为直观的“物是我的”的方式来表达,强调了物对主体的归属性,且这种表达方式也符合古罗马民族固有的语言习惯。Res mes est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使所有权与其客体合二为一,因为“物是我的”与“物的所有权是我的”二者的含义完全一致。在原始文献中存在许多用“物”代替“所有权”的例子,比如将有体物(实际上应当是对有体物的所有权)与无体物作为财产的组成部分。[8]虽然这并非先民们有意识的创造,但的确对后来的所有权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