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心素保持占有(ritenere animo possessionem)
罗马法上的占有由心素和体素构成,那么理论上占有的保持也需要这两项要素。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离家数日使房屋无人看管,此时社会观念并不认为该人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占有。正如萨维尼所言,“只要占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的可能性没有丧失,则占有就继续存在,占有人的持续在场并不必要,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点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一点应该是占有持续规则的一般结果,而非例外情形”。由此可见,萨维尼的观点并未局限于“现实支配”,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一项合理、可行的具体规则。
实际上,在这一问题上罗马人也没有受到占有概念的限制。原始文献的记载表明狭义的、物质性的占有概念在实践中很早就被超越了,人们开始承认占有的效力在一些缺乏对物实际支配的情况下也可产生。对于动产来说,关键是看管,即对物的潜在支配,或者说重新取得对物现实控制的实际可能性。因此对占有的保存而言,只要存在这种潜在支配即可。
不动产的标准更为宽松,即使占有人在一段期间内远离土地,其占有仍可保存。其基本原则是尽可能承认占有的存续,因而只要占有人没有抛弃土地,那么即使他既没有通过他人也没有亲自对土地进行实际利用,它的占有也仍被认为继续存在。
“在占有的保持上,占有体素不需要现实地存在于物之上,只需要有能够随时对物进行自由支配的可能性即可。因此,只有当物不再能被自由支配使占有才终止,而决定物不能被自由支配的标准则取决于物的经济用途和社会习惯等。”[29]因此,“仅凭心素”保持的占有开始得到越来越普遍的承认。
凭借心素保持占有的规则最早产生于对树林(saltus)的占有,树林与庄稼不同,在种植以后可以自然生长,不需要人的照料,因此占有人一般只在种植或收获时期出现在树林中,其他时间可以长期离开。古典法学家们认为在占有人离开树林的期间,他可以通过心素保持占有。因此占有人虽然在一段期间内远离树林,但只要他仍有返回的意思,则他的占有就一直存在。这一规则最初只适用于对树林的占有,后来法学家们将其扩大到其他类似的占有情形中。
这一规则最早由普罗库鲁斯提出,但现存文献中关于该规则的最早记载则来自乌尔比安(D.41,2,27)。此外,其他法学家的一些论述也体现了该规则,如保罗曾说“我们通过心素占有冬季和夏季的树林,虽然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我们会离开它”(D.41,2, 3,10)。帕比尼安也曾说“冬季或夏季的树林可仅凭心素来保持”(D.41,2,44,2)。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到了优士丁尼时期,所有土地在理论上都可适用该规则,其所包含的具体情形也有所扩大。[30]
首先是土地被他人秘密占据的情形,此时占有人只有在知道土地被他人占据并试图夺回土地但没能成功或放弃夺回土地时才失去占有,在此之前他都凭借心素保持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对物的实际支配已经不复存在,“心素”的含义不再是对物进行支配的意思,而是占有人相信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时取得对物的控制。心素在这里已经和体素相分离并取得了独立地位。从实际观点来看,在从第三人秘密占据土地到占有人知道该情形的这段期间之内对物的支配力是不稳定、不明确的,此时占有人不知道物的实际状况发生了变化,还以为自己的支配力完好无损。另外,第三人也不知道占有人在得知情况后会有什么反应,但根据社会经验,他会合理认为占有人不会轻易放弃,一定会采取手段夺回占有。因此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在这一段支配力不明确的期间内,占据人和占有人都对物享有某种程度的控制,但从公平角度来讲应当有利于原占有人,法律因而承认他在这一阶段仅凭心素占有。
另一种典型的凭借心素占有是对逃跑奴隶的占有。对于这一问题,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们观点并不一致。尤里安认为对逃跑奴隶的占有的保持仅限于时效取得效力(D.41,2,1,15),而乌尔比安则认为还包括令状保护效力(D.44,3,8)。而关于家主能否通过逃跑奴隶取得占有的问题,普罗库鲁斯派基本持否定观点,相反萨宾派则大体持肯定说。
最终保罗提出了更为合理且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他承认家主对逃跑奴隶仍保持占有。因为奴隶逃跑的行为只让家主失去了占有体素,而心素仍然存在。保罗的这一解释为古典的占有理论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它改变了“意思”在占有中的含义和地位。它不再像过去一样是一种包含在实际支配行为中的意志要素,也不是指行为人相信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时得到对物的现实控制。它已经超越了这些含义,成为了一种保存占有并尽全力夺回占有的意思,这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意志,不与任何实际的支配可能相联系,也不是对支配障碍的不知情,因为奴隶已经逃脱了占有人的控制,而且占有人知道这一情况。[31]传统凭借心素保持占有的情形,要么是占有人保留了回复占有的可能性,只要愿意随时可以实际支配。例如,对树林的占有,要么占有人失去了实际占有,但并不知情,此时社会经验表明多数占有人一旦知情就会采取行动夺回占有,因此法律承认在这一中间阶段占有人仍保持占有。但对于逃跑奴隶而言,他已经彻底摆脱了占有人的控制,而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占有人能最终找回其逃跑奴隶的概率并不大,因此可以说此时占有人已经完全失去了实际支配的可能性,认为他仍然保持占有的观点与占有概念之间存在冲突。但保罗的观点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因而最终获得了胜利,实际上编纂者们又进一步扩张了凭借心素保持占有的规则的适用范围。这样在很多情况下占有人在完全没有对物控制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占有,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后古典时期占有逐渐抽象化、权利化的趋势,该趋势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占有心素的地位日益上升,而占有体素的地位则逐步下降,在古典时期地位平等的两个要素现在已经有了显著差别。
[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277.
[2].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73.
[3].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p.74-76.
[4].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279.
[5].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98.
[6].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123.
[7].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77.
[8].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1页。
[9]. 这种权力是指家长对因损害投偿或负债等原因而处于其支配之下的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些人是自由人,但处于与奴隶类似的受役地位,一旦其劳役足以补偿其所负之债就可以恢复自由。
[10].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337.
[1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337.(https://www.daowen.com)
[12].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9页。
[13].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14].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19.
[15]. C.Ferrini, Manuale di Pandette, Milano, 1908, p.380.
[16].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22.
[17].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23.
[18].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19].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20].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23.
[21].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22].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28.
[23].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24]. P.Lambrini, L’elemnto soggettivo nelle situazioni possessorie del diritto romano classico, Padova, 1998, p.77.
[25].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26].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27].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198.
[28].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204.
[29]. P.Lambrini, L’elemnto soggettivo nelle situazioni possessorie del diritto romano classico, Padova, 1998, p.100.
[30]. I.Alibrandi, Teoria del possesso second oil diritto romano, Roma, 1871, p.90.
[31]. G.Rodondi, Possessio quae animo retinetur, in Bull.XXX, 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