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武力剥夺令状(interdictum de vi armata)

四、制止武力剥夺令状(interdictum de vi armata)

制止武力剥夺令状也是一种占有返还令状,它的适用范围也以不动产为限。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制止武力剥夺令状所针对的行为不是普通暴力剥夺行为,而是更为严重的武装暴力行为。该令状很可能产生于共和国的最后时期,即混乱的内战时期。当时罗马政治动荡、社会秩序极不稳定,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武装作乱,凭借武力抢夺私人财产。该令状的目的即在于制止此类行为,恢复公共秩序。为了实现该目的,此令状既不包含“占有瑕疵”限制,也不包含一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即使被剥夺人的占有相对于行为人具有瑕疵,他也可以提起该令状。

“武力”区别与一般暴力的主要标志就是它借助于武器。这里的武器既包括典型的武器,如长矛、刀剑等,也包括非典型的武器,如棍棒、石头等。总之,行为人如果在行动中借助了任何可导致严重损害的物质手段都可被视为构成“武力”行为。

该令状与制止暴力剥夺令状的另一项区别在于它可以针对任何实施了武力剥夺的人提起,而后者则有一定限制,占有人不能向其父母、恩主等提起。该限制显然在于维护尊卑秩序。这一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武力剥夺行为的暴力性更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因而法律对其打击的力度也更大,任何行为人都可成为本令状的适用对象。

西塞罗曾在其著作中提出本令状不仅适用于占有人,而且可扩大到持有人,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了武力剥夺的情形,那么即使是物的持有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该令状的保护。西塞罗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裁判官在该令状中没有像制止暴力剥夺令状一样使用“占有”二字。有些近代法学家(例如,萨维尼)支持西塞罗的观点,认为即使是持有人也可获得本令状的保护。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例如,彭梵得就认为西塞罗的说法不足为凭。首先西塞罗不是法学家,而是演说家,为了胜诉其在法庭演说中发表的观点难免有夸大成分。其次在原始文献中“占有”和“驱逐”是严格联系在一起的两个术语。只有占有人被驱赶才能叫“驱逐”(deiectio),普通持有人只能叫禁止(prohibere)、赶走(detrudere)等。由于令状中使用了“驱逐”一词,因而它只能适用于占有人。令状内容没有提到“占有”的情况并非只此一处,在优者占有令状中也没有提到“占有”,但没人否认它只适用于占有人。[23]

到了优士丁尼时期,虽然《学说汇纂》中还以《暴力令状与武力令状》(43,16)为标题,但实际上二者已经合二为一。此时二者的适用条件已经基本一致,暴力令状也和武力令状一样不受“占有瑕疵”的限制,即使相对他方不是“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的占有人也能提起。同时武力令状“永久性”的特征也被取消,和暴力令状一样必须在一年内提起,但其可对父母和恩主提起这一点在这一时期仍然保留。


[1]. I.Alibrandi, Teoria del possesso second oil diritto romano, Roma, 1871, p.141.

[2].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3]. G.Nicosia, Il possesso, Catania, 1997, p.121.

[4]. 在君主制后期,非常诉讼制度取代了古典时期的程式诉讼制度。新制度的基本特征司法权不再由选举产生的裁判官掌握,而是由皇帝任命的法官行使。法官没有颁布告示、发布令状、创立诉权的权力,他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令状作为一种体现裁判官自由裁判权的方式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此时对于任何争议法官都必须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5]. C.Ferrini, Manuale di Pandette, Milano, 1908, p.338.

[6].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31.

[7].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275.

[8].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9]. 对于早期的情况学者们之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暴力行为必须实际存在。但对于后期的情况学者们的观点则是一致的,即只要暴力“将会发生”即可。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275.(https://www.daowen.com)

[10].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33.

[1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38.

[12]. C.Ferrini, Manuale di Pandette, Milano, 1908, p.340.

[13].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260.

[14].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84.

[15].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16].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17].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18].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93.

[19].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2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2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47.

[22].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il possesso, II, Padova, 1914, p.99.

[23].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II, Milano,1972, p.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