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种无主物的先占
在原始文献中,古代学者们着重探讨了对几种特定无主物的先占问题。
首先是对野生动物的先占。野生动物生长于自然之间,不归任何人所有,因而属于无主物。根据先占规则,最先捕获这些动物的人将取得对它们的所有权。但在“捕获”行为中存在几个特殊问题需要探讨。其一是“捕获”的标准,根据一般原则,“捕获”应当以获得对动物的实际控制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如果某人追赶一只受伤的野兽,这只野兽从何时起归他所有?特里巴提乌斯认为猎人在追赶时就获得了所有权,除非他自己放弃追赶,否则若有人在中途截获猎物,该人的行为将构成盗窃。但以盖尤斯为代表的大多数法学家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还是应当以实际捕获为标准,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追赶猎物的人最终并不能捕获它们(D.41,1,5,1)。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狩猎人不是在自己的土地,而是未经许可在他人土地上捕获了猎物,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古代法学家认为狩猎人擅自侵入他人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后者可向其提起“侵辱之诉”,但这并不妨碍其取得对猎物的所有权,即使土地所有人预先采取了措施防止他人擅入,结果还是一样(D.41,1,3,1)。除了野生动物之外,还有一些“半驯化”动物,如鸽子、鹿、蜜蜂等,这些动物虽然可被驯养,但并非像一般家畜一样被圈养,而是经常依其本性脱离主人的控制。对于这些动物,罗马法的规则是“只要它们具有返回的意识,它们就被认为是属于我们的;如果它们失去返回的意识,就不再属于我们,而属于占有它们的人。当它们丧失返回的习性时,人们就认为它们失去了返回的意识”(D.41,1,5,5)。
其次是对敌人之物的先占。根据古代社会的普遍观念,敌人之物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指属于与本国处于交战或敌对状态的国家的公民所有的物,这些人在罗马被视为“敌国人”,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其财产即成为“无主物”。另一类则是指在战争中属于敌人所有的物,包括归敌军所有和敌人个人所有之物。按照古代万民法的原则,“从敌人那里获取的物品根据自然原因是我们的”。[7]该规则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罗马人可根据它取得敌人之物,另一方面罗马人之物也可被敌人取得。关于“敌人之物”的最大争议是对战利品的取得。罗马在对外扩张的战争中经常会获得敌人的大批财富,这些财富显然不能都归个人所有,其中大部分还是归国家。那么,哪些战利品归国家,哪些归个人?首先因征服取得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动产,原始文献缺乏明确记载,学者们认为应取决于物的性质或取得方式,例如武器装备等“战斗物资”应归国家所有,敌人的个人物品可归先占者,或者在战斗行动中取得的归国家,其他情况下取得的归先占人。[8]这些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原始文献中缺乏佐证。实际上在战争这样的特殊情形中,人们很难严格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则,长官的命令或习惯也许在战利品分配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是对抛弃物的先占。所谓抛弃物是指所有权人依抛弃之意思而放弃实际占有之物。关于抛弃物的法律地位,在古典法时期存在两派观点:以尤里安为代表的萨宾派认为抛弃物就是无主物,任何人都可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而以保罗为代表的普罗库鲁斯派则认为所有权不因抛弃行为而丧失,只有在其他人取得对抛弃物的占有时原权利才丧失,因而这种取得方式不是先占,而是向不特定人的交付。[9]到了优士丁尼时期,萨宾派的观点取得了主导地位,抛弃物可以确定地被先占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