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者占有令状(interdictum utrubi)
另一种以维护占有为目的的令状是优者占有令状,它与现状占有令状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范围不同,后者适用于不动产,而前者适用于动产。根据这一令状,如果动产的占有受到了他人的侵扰,那么在请求提出之前一年内占有时间较长的一方将得到保护,只要其占有相对于对方“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从中可以看出,与不动产维护令状不同,该令状不是保护物的现占有人,而是保护在请求提出之前一年内占有时间较长的占有人。[11]
关于“一年”的计算方法,由于原始文献的记载不够详细,学者们提出了不同主张。有人主张采取相对标准,即两者之间谁在上一年占有的时间更长谁就获胜,谁是现占有人并不重要。例如,在请求前一年内甲占有两个月,乙占有一个月,那么甲就是占有时间较长的一方。[12]也有人主张采取绝对标准,如里科波诺就认为“该令状有利于在一年内相对于对方正当占有超过六个月的当事人(包括通过他人占有、仅凭心素占有等),该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从提出请求之日起向前回溯一年。例如,如果在请求提出之前甲占有了八个月,随后乙占有了七个月,那么二者之间占有时间较长的是乙,因为甲前三个月的占有不在一年的计算范围,申请前一年只包括乙七个月的占有和甲五个月的占有,因此现占有人乙将获胜。而如果在申请之前一年内甲先占有十个月,随后乙占有两个月,那么前占有人甲将获胜,此时该令状具有返还功能”。[13]
在上述两种时间计算方式中笔者更倾向于相对标准。绝对标准的要求更高,但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在实践中,动产占有的流转更为频繁、便捷,而且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发达,该特征就越明显。其后果就是占有人对动产占有的时间往往较短,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内争议双方的占有都没有超过一年。如果采取绝对标准,此时双方的占有都无法获得该令状的保护,这显然不是理想的结果。而相对标准的要求较低,能够适应不同情况,因而更具有合理性。
在计算占有时间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和时效取得一样,罗马法也允许在令状保护中进行“占有时间合算”。只要前后占有人的占有都相对于对方“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那么后占有人就可以将前占有人的占有时间与自己的占有时间一并计算。正如盖尤斯所指出的“优者占有令状不仅考虑当事人自己的占有,还考虑可合法地向当事人添附的他人的占有,比如被继承人的占有、出卖人的占有、赠与人的占有或者嫁资给予者的占有。因而,如果这种他人的合法占有同我们自己的占有合在一起超越了对方当事人的占有,我们则根据该令状胜诉。但是如果他的占有包含瑕疵,也就是说是以暴力、隐秘或临时受让方式相对于对方取得的,不能进行时间上的合算”(Gai.I.4,151)。实际上,占有时间合算这一做法最初就产生于优者占有令状,只有到了后古典时期,它才扩大到时效取得领域,并且直到优士丁尼时期才得到了完全确立。不过,这两种占有时间合算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在令状保护中,只要双方的占有相对于被请求人都是“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即可,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要求,因此即使双方的占有原因不同(比如,一方因买卖另一方因赠与)或者一方或双方的占有相对于第三人(非被请求人)有瑕疵,占有合算都可以进行。而在时效取得中,合算的要求更高,前后双方的占有都要符合时效取得的要件(正当原因、善意、无占有中断等)。(https://www.daowen.com)
该令状也是双重令状,即双方当事人都同时既处于原告地位又处于被告地位。有些原始文献还将其作为“混合诉讼”(mixtae actiones)之一种,一般认为这一做法来源于后古典时期的拜占庭学者。此时由于令状和诉讼之间已经没有实质区别,因而占有保护也被称之为“诉讼”。而“混合诉讼”这一类型也源于该时期学者的理论归纳,它具有三种不同含义,分别是——双方当事人同时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诉讼、既是对物之诉又是对人之诉的诉讼、既是刑事诉又是赔偿诉的诉讼。这一理论划分后来被优士丁尼的立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的一种分类。[14]
到了后古典时期,优者占有令状开始向现状占有令状靠拢,最终二者的内容完全相同,实际上是后者最终吸收了前者。这样,该令状不再保护一年内占有时间较长的一方,而是保护现占有人,其他的要件与效力也都与现状占有令状相同,这样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维护令状就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