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占有令状(interdictum uti possidetis)
现状占有令状是最古老的占有保护令状。根据该令状,如果不动产占有人的占有受到或可能受到某人的暴力侵扰,那么只要其占有相对于该人是“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nec vi nec clam nec precario ab altero),他就可以请求裁判官消除侵扰并判定对方赔偿其在侵扰和诉讼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很显然,该令状主要针对侵扰占有的行为,其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存在一项客观上被承认的暴力侵扰行为;2.该侵扰行为与占有之间存在联系;3.侵扰行为应当是实际存在或将来确有可能发生的,而非已经完成或终止;4.占有人的占有相对于行为人必须是“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从这些要件中可以看出,首先,该令状并非只针对实际发生的侵扰行为,只要占有人有理由担心存在侵扰的危险即可。其次,该侵扰事实或侵扰危险应当在客观上被承认,即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人们普遍认为构成侵扰。同时这里的侵扰与私犯中的侵扰不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侵扰后果即可。再次,侵扰事实或危险必须针对占有,而非占有人,如某人用暴力手段限制了占有人的行动自由,即使该行为客观上对他的占有构成了妨碍,占有人也不能向其提起该令状。最后,占有人的占有相对于行为人不能是非正当的,即“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这里并不要求占有人的占有是绝对正当的,只要求其相对于行为人正当即可。[5]
该令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现存的占有状态,防止侵扰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6]它的作用与所有权诉讼中的排除妨害之诉相类似,但二者也有显著区别,首先,排除妨害之诉是一种诉讼救济,具有终局性。被告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妨害,他就没有其他手段来正当化自己的主张。相反,令状救济则具有临时性,只针对事实情况,不涉及权利争议。因此,即使侵扰行为成立,侵扰人也仍可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是标的物的权利人。[7]其次,在所有权保护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所有物返还之诉,而占有保护的基础则是现状占有令状,而不是与返还之诉相接近的制止暴力剥夺令状。这一差别的原因在于所有权的核心是物对人的归属,“返还”则是确保这种归属的最根本手段。而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意味着占有人的支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法律保护占有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因人们争夺对财富的支配而造成社会混乱、动荡。从这一角度出发,维护占有现状显然比返还占有更为重要。实际上,占有维护令状的适用范围比占有返还令状更为广泛,后者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占有保护的重心在于维护占有。
关于该令状的适用程序,尽管还有一些细节尚不清楚,但根据盖尤斯《法学阶梯》的记载,人们还是能够知道其大致情形。罗马法的令状根据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简单令状和双重令状。“在简单令状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如所有的返还性令状和出示性令状;实际上,提出出示或返还要求的人是原告,出示或返还要求所针对的人是被告”(Gao.I.4,157)。[8]“双重令状包括现状占有令状和优者占有令状。它们之所以被称为是双重的,是因为在这种令状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只被视为原告或被告,而是每一方都既是原告也是被告;因而裁判官对双方说同样的话”(Gai.I.4,160)。盖尤斯将本令状归为双重令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在令状程序中的地位相同,没有原被告之分,裁判官也对其予以相同对待。
在该令状中侵扰人的行为应当是暴力行为,由于该行为违反了裁判官发布的命令,因而受害人可以向其请求救济。暴力行为并不需要已经实际发生,只要占有人有理由相信将会出现(vis ex conventu)即可。[9]裁判官在这一令状中作出的命令是“作为占有者,我禁止你们使用暴力像现在这样实行占有”。
令状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首先要进行的是宣誓和反宣誓以及孳息竞价(fructus licitatio)。前一程序的要旨是当事人宣誓自己的主张合法并提出一笔誓金,如果对方获胜将向对方支付该誓金。由于现状占有令状是双重令状,双方地位相同,因此一方进行宣誓之后对方要做出内容一致的反宣誓。后一程序的目的则是解决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标的物的占有和孳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一笔金钱数额并保证如果对方获胜将向其支付该数额,最终二者之间出价高者获胜,获胜者可在令状程序期间占有标的物并收取孳息。(https://www.daowen.com)
至此,令状程序中的“法律”(in iure)部分即告结束,之后裁判官要对当事人的宣誓和反宣誓进行认定,即开始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他应当根据事实情况查明双方当事人中哪一方的宣誓符合实际情况,即哪一方相对于对方“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占有,判决对方向其支付宣誓和反宣誓的金额并将获胜一方从宣誓和反宣誓中开释出来。如果获胜方赢得了孳息竞价,则令状程序就此终止,因为他已经实际占有了标的物。相反,如果获得孳息竞价的人败诉,则还要进行“卡谢里安审判”,该审判由法学家卡谢里安创立,目的在于确定临时占有人(即赢得孳息竞价的人)对胜诉人的赔偿。“因此,根据获胜者是否赢得了孳息竞价,现状占有令状程序的结果有所不同。如果临时占有人败诉,则他不仅要向对方支付宣誓和反宣誓的金额,还要向其支付孳息竞价的金额并返还标的物及其在此过程中收取的孳息。孳息竞价并不能抵偿孳息,因为该金额的本质是对恶意占有他人之物并试图夺取他人占有之人的罚金。相反,如果临时占有人获胜,则对方只需支付宣誓和反宣誓的金额”。[10]
为了保证令状程序的正常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程序义务。但有时当事人却拒绝配合裁判官,如拒不提出宣誓和反宣誓、拒不参与孳息竞价等。这些行为将会阻碍程序的正常进行,因而会导致一些不利于行为人的后果。一般认为这种拒绝参与诉讼程序的行为也被视为一种暴力行为。彭梵得将其视为一种拟制的暴力。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官会对拒绝履行的一方发布一项令状,根据该令状,自愿参与程序的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将会得到满足。如果该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裁判官将禁止拒绝履行方实施侵扰行为,如果拒绝履行方占有标的物,裁判官则会命令其将其交给相对方。由此可见,此时对方的地位非常有利,裁判官可以在不进行事实审查的情况下满足其要求。不过关于在这过程中他是否至少要证明自己相对于他方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占有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要想得到本令状的保护,请求人要证明自己的占有相对于对方是“非暴力非隐秘非临时受让”的,这意味着请求人的占有至少相对于他方是正当的。但如果在令状程序中请求人无法证明这一点,结果将会如何?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一要件仅具有消极效力,如果现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占有相对对方没有瑕疵,其结果就是他的请求将会被驳回,但他不需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也有人认为此条件具有积极返还效力,即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占有相对于对方没有瑕疵,其结果不是仅被驳回请求,而是要将占有转移给相对方。由于现状占有令状是一种双重令状,双方地位完全相同,因而被请求人也同样具有请求地位,当最后结果显示他的占有(相对)没有瑕疵时,裁判官没有理由拒绝维护他的占有。如果裁判官驳回了申请人作为原告的请求,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被告判罚,而其判罚的方式就是要求其将占有转移给被申请人。从实践角度来看,如果申请人的占有已被证明相对于被申请人是有瑕疵的,但裁判官却不命令其向对方返还,这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维持其有瑕疵的占有,而受损害的一方却继续遭受损害,这一结果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当然受害方可以重新提起令状保护程序,但令状保护的宗旨就是快速解决现实中的事实纠纷,如果一个令状可以彻底解决的事实争议却留待下一个令状去解决,这也与令状保护的目的相违。因此,虽然现状占有令状总体上属于维护占有令状,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现实占有状态,但在有些情况下该令状也具有返还性特征,可使占有被他人夺走的人回复其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