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利的占有——准占有

二、对权利的占有——准占有

在古典时期,“无体物不能被占有”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许多法学家的言论可以证明这一点(D.8,2,32,1;D.41,3, 24,26)。然而,在原始文献中(特别是后古典时期)也存在着possessio iuris(对权利的占有)、quasi possessio(准占有)这样的表述。考虑到古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这一变化并不难理解。“权利不能被占有这一观念只是一个出发点,是占有与所有权二元并立的结果,由于所有权不能存在于无体物之上,因而占有也应当如此。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学理论的发展,这一出发点后来即被超越。事实上,古罗马存在着两种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裁判官和法学家。只要社会生活存在实际需要,所有的法律原则和规范都可以被改变。罗马法不是一种僵化不变的法律体系,而是一种可以随着构成其存在基础的社会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演进的有机体。因此,正如原始文献所表明的那样,占有限于有体物这一古老规则也被罗马人突破了,当实际需要出现时他们毫不迟疑地承认了对某些权利的占有”。[23]

虽然在后古典时期出现了对无体物的占有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关于准占有的产生时间,现代法学家则存在不同观点。里科波诺认为早在古典时期罗马人就开始承认对某些权利(最早是地役权)的行使可以产生与占有相似的效力(如令状保护)。虽然原始文献中“对权利的占有”这一表述大多数都是编纂者的添加,但仅仅是添加并不足以否定文献的古典性,只有与学者们严格的历史、文献分析相结合才能判断某一文献或理论的产生时期。准占有最早出现于地役权领域,在古典时期取得地役权需要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进行,仅仅通过现实的利用不能设立地役权,因为这种设立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以此种方式成立的地役权不能产生市民法上的效力。为了避免产生不公的结果,人们创立了“对权利的占有”理论,这样此类关系的当事人就能够受到裁判官的令状保护。因此可以说罗马法上准占有产生的目的是向某些权利的实际行使者提供占有保护,这些“权利”由于存在某些缺陷,因而得不到市民法的承认和保护。这一概念最早可能由尤里安提出,后来经过了盖尤斯、乌尔比安和保罗的继承与发展。法学家们比照占有的概念创立“准占有”,占有需要有体素和心素,则准占有也需要由两种要素组成,即对权利进行实际行使的行为以及行使者行使该特定权利的主观意图。[24]

里科波诺的观点虽然影响甚广,但仍有一些学者持不同主张。阿尔贝达里奥认为在古典时期占有的客体被严格限制为有体物,只有到了后古典时期,人们才开始承认无体物也可以作为占有的对象。准占有可以适用于一系列制度,但最主要适用于对物权。这一概念影响深广,以至于优士丁尼的编纂者们无法将古典法学家的占有理论完整地移植到《民法大全》之中,而必须对其进行重大改造。[25]阿尔贝达里奥认为古典原始文献中凡是提到“对物权行使者是占有人”的地方都是编纂者添加的结果。编纂者为了给占有和准占有提供统一的基础不得不改变古典法学家的理论。虽然编纂者的修改使得原始文献面目全非,但人们还是可以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古典法的实际情况。例如,古典时期被暴力从土地上赶走的用益权人被称为prohibitus,他可以得到扩用令状的保护。而被暴力赶出土地的占有人则被称为deiectus,两种用语的差异表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也证明了用益权人不是占有人(D.43, 16,3,14;D.7,1,6pr.;D.43,1,6,9)。另外,在古典时期交付是取得占有的方式,不能被占有的对象也不能被交付。而在当时地役权通过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设立、用益权通过拟诉弃权设立,二者都不能被交付,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它们不能被占有。

彭梵得的观点则介于二者之间,他认为在古典时期用益权人和使用权人确实被称为准占有人,但该用语的含义与优士丁尼时期的准占有并不相同,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一种与一般占有相类似的对物关系。这些准占有人可以得到占有令状的扩用保护。因此,提到用益权人、使用权人是“准占有人”的古典文献并非“添加”的结果。优士丁尼的编纂者希望使占有概念突破古典时期的界限,但又不想将所有对物权的实际行使都认定为占有,也不想将占有保护扩大到一切对物的持有关系,而只想把占有保护授予所有行使对物权的人。此时永佃权、地上权也得到了确立,因而占有保护也把这些新型物权包括在内。这表明编纂者并不想改变既有的占有概念,而只是想以一种隐晦的方式承认对物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占有并享有占有保护。

这些学者的观点各有特色。里科波诺认为准占有产生于古典法,这一观点在笔者看来难以成立。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古典学者多次强调占有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如果认为这些人同时又承认无体物也可被占有,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虽然当时裁判官将占有保护赋予一些他物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他们的占有人地位。实际上,裁判官是以“扩用”的方式对他们适用占有保护的,这本身就证明了他们不是占有人,如果他们是占有人,占有保护就可以直接适用。阿尔贝达里奥的观点与里科波诺正好相反,认为准占有产生于后古典时期,原始文献中所有的“准占有”都是编纂者的添加。这一论断在笔者看来有过于绝对之嫌,古典文献中出现的“准占有”的地方很多,如果编纂者要进行“添加”也不必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篡改,因而这一结论的可靠性也不强。笔者较为赞同的是属于“折中说”的彭梵得的观点。古典时期裁判官出于实际需要授予地役权人、用益权人占有保护,但并未承认其占有人地位,法学家使用“准占有”的表述只是表明他们的地位与占有人接近。只有到了后古典时期法学家们才改变了古典的占有概念,创立了“对权利的占有”。

占有客体的这一扩张对占有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罗马—希腊时期,特别是优士丁尼时期占有已经不再是那个产生于古代罗马、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相平行的制度。这种罗马占有制度的独特性已经消失了。这时的占有所表示的是对所有权和其他对物权的行使,是一种一般情况下与某种权利地位相伴随的事实状态”。[26]在这一时期,对物权的权利人被称为“权利占有人”或“准占有人”,所有权人则被称为“占有人”,前者占有的对象是权利,而后者占有的对象则是物本身。


[1]. P.Lambrini L’elemento soggettivo nelle situazioni possessorie del diritto romano classico Padova, 1998. P37.

[2]. P.Lambrini L’elemento soggettivo nelle situazioni possessorie del diritto romano classico Padova, 1998. P37.

[3]. 罗马法中家子和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家子是指处于家父权之下的人,是“他权人”,不具有权利能力,只能根据特别规定享有权利,如对“特有产”的权利。而被监护人则是指由于没有达到成年年龄而处于被监护状态的人,一般是指家父已死亡的未成年人,他们是“自权人”,具有权利能力,只是在具体行为上需要监护人的准可或代理。

[4]. G. Longo, In tema di acquisto del possesso, in Bull.XLII, p.470.

[5].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 Roma, 1935 , p.82

[6]. E. 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283.

[7]. A.Burdese, Sulla capacità intellettuale degli impuberes in diritto romano, in Archivio Giuridico CL , p.22.

[8]. A.Burdese, Sulla capacità intellettuale degli impuberes in diritto romano, in Archivio Giuridico CL , p.24.

[9]. E. 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283.

[10].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78.(https://www.daowen.com)

[11]. E. 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212.

[12]. S. 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 p.79.

[13]. F. Bozza ,Il possesso,Napoli, 1935, p.181.

[14]. 从语法上讲idque将前半部分的主动式变成了后半部分的被动式,同时该词所指代的对象并不明确。另外,古典法学家极少使用“通过自由人”(per liberam personam)这样的表述。

[15].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328.

[16]. S. 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 Roma, 1935, p.86.

[17]. I.Alibrandi, Teoria del possesso second oil diritto romano, Roma, 1871, p.97.

[18].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88.

[19].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90.

[20].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171页。

[21].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220.

[22].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93.

[23].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114.

[24]. S.Riccobon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il possesso ,Roma, 1935, pp.229-231.

[25].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52.

[26].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