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施工告令

二、新施工告令

土地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另一项保护手段是新施工告令(nuntiatio novi operis)。如果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开始在其土地上进行一项施工行为,而该行为可能会改变土地原貌并给自己造成损害,则他可向施工土地权利人或施工作业人提出该告令,要求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或提出潜在损害保证。而对于那些非法在神圣土地、神息土地或公有土地上进行作业的人,则任何市民都可向其提出本告令。[53]

告令中的“新施工”是指“未来的施工而非已完成的施工,即尚未进行而不希望进行的施工”(D.39,1,1,1)。乌尔比安的这一解释表明该告令与潜在损害保证一样,都具有预防性,针对的都是可能导致损害的危险状态或行为,而非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如果施工已经开始进行,土地权利人就不能再发出本告令,而应求助于“暴力或欺瞒令状”“施工恢复原状的令状”等其他救济手段来制止并恢复正在进行的施工。[54]

施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土地上建造或拆除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本告令均可适用。除了整体的建造与拆除行为之外,“通过建造或拆除某一部分的行为改变建筑物的原有结构,也被认为是在从事新施工”(D.39,,1,1,11)。[55]但如果建造或拆除的对象不是定着于土地上的物,则不是新施工。因此“如果一个人收割庄稼、砍伐树木或修剪葡萄园,那么尽管他在从事一项工作,但该项工作不属于此告令的范围,因为该告令涉及的是在土地上进行的前述工作”(D.39,1,1,12)。[56]此外,法律还会将一些特定行为排除于“施工”之外,如修建或清理水管或下水道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有利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因而法律禁止人们向其提出该告令。

可以发出本告令的人包括可能受到施工行为损害的邻近土地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如果施工在公共场所进行,则任何市民均可发出本告令。至于告令的相对人则不需要是施工土地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只要是在施工现场的人即可,包括工匠、建筑工人等,即使该人是奴隶、家子、女人、未适婚人也无关紧要,只要他能将告令传达给家主。本告令具有保全性,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且告令发出的时间也很紧迫,必须在施工正式开始之前发出,因此法律对接受方资格的规定以该人可以及时停止施工行为为依据,而不以其对施工土地享有权利为依据。在古典法时期,告令只需由发出人以口头方式作出即可,但到了后古典法时期则一般要求采取书面形式。[57]此外,告令的发出不需事先经过裁判官的许可,也不需事先告知裁判官,而是由权利人直接向相对人作出,这体现出本告令具有一定的自力救济色彩。

告令一经发出,其直接效力就是施工人必须立即中止施工。施工中止之后如果土地权利人自愿提出潜在损害保证,则施工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施工人置告令于不顾,仍然继续施工,则受损害威胁的权利人可请求裁判官发布一项拆除令状,使施工人将土地恢复到告令发出之时的状态。

为了能够重新施工,告令方和施工方可以订立一项协议,在协议中规定施工重新进行的条件(一般是施工方提出潜在损害保证)。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告令相对人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请并在申请程序中证明对方发出的告令因缺乏正当基础而不具有合法性,此时裁判官可撤销原告令。

如果发出告令的人在告令发出后死亡或将受到施工威胁的土地转让,告令将失去效力,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必须重新发出告令。相反,告令相对人死亡或转让施工土地之后,在古典法时期其受让人和继承人仍将受到告令约束,而到了优士丁尼时期,受让人仍受到约束,但继承人有容忍对方拆除死者施工的义务。根据C.8, 10,11的规定,本告令的有效期为一年,因为一年时间足够告令发出人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可见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本告令具有诉前保全的特征,争议的最终解决还要通过诉讼途径。优士丁尼又进一步规定由告令产生的诉讼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果三个月后仍无法作出判决,则在担保人将非法建造的工作物拆毁之后可以允许告令相对人继续施工(C.8,14,14,2)。[58]


[1]. 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2].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一段话(I.4,6,2)指出《学说汇纂》曾提出有一种例外情况占有人也可提起本诉,但学者们在检索了《学说汇纂》之后并未确定该例外是指哪种情形。对此罗马法学者众说纷纭,迄无定论。[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阿贝特鲁奇、纪蔚民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3]. De Francisci, Iudicia bonae fidei, Roma, 1948, p.24.

[4]. G.Pacchioni,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Torino, 1910, p.307.

[5].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6].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7]. Pampaloni, Vindicatio gregis, in Riv.it.per le sc.giur. X,1890,pp.2-3.

[8]. C.Ferrini,Mauale di pandette, Milano, 1953,p.333.

[9].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1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11]. Lenel, Rei vindicatio u.actio ad exhibendum, Torino, 1944, p.12.

[12].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0.

[13].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14].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1.

[15]. A.Dernberg, Pandette,I, Bologna, 1925,p.225.

[16]. V.Scialoja, Unus Causus,in Studi Simoncelli, p.521.

[17]. Petot, Fructus duplio, in Studés Girard, p.211.

[18].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4.

[19].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20].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4.

[2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La proprieta’. Vol.II. Milano, 1968, p.413.

[22].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23].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2.

[24].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La proprieta’. Vol.II. Milano, 1968, p.410.

[25].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https://www.daowen.com)

[26].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3.

[27]. S.Riccobono, Gli scolii sinaitici, in Bull.dell’Ist.di dir.rom., 1896, p.217.

[28].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29].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7.

[30]. P.Bonfante, Sulla exception rei venditae et traditae, in Scritti giur.varii, II, p.450.

[31].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29.

[32]. V.Arangio-Ruiz, Sulle azioni confessorie e negatorie, Napoli, 1980,p.142.

[33]. 周柟:《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4页。

[34]. V.Arangio-Ruiz, Sulle azioni confessorie e negatorie, Napoli, 1980,p.222.

[35].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31.需要指出的是,该告示的原文并未流传下来,其内容是由后世法学家根据自己的研究确定的,因而不同学者对告示内容的表述有所不同。

[36].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37].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La proprieta’. Vol.II. Milano, 1968, p.452.

[38]. B.Solazzi, La tutela e il possesso della servitù prediali, Palermp, 1968, p.45.

[39]. F.Bozza, Actio in rem per sponsionem, in Studi Bonfante, II, p.591.

[40]. 周柟:《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6页。

[41]. P.Bonfante,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La proprieta’. Vol.II. Milano, 1968, p.454.

[42].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34.

[43]. 周柟:《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6页。

[44].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45]. V.Scialoja, Teoria della proprieta’ nel diritto romano, Vol.Ⅱ,Roma,1928, p.392.

[46]. V.Scialoja, Teoria della proprieta’ nel diritto romano, Vol.Ⅱ,Roma,1928, p.396.

[47].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41.

[48].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49].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5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51].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52].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53].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36.

[5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55].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56].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第二版),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57].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39.

[58].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1930, p.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