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三人的共有之诉

一、针对第三人的共有之诉

当第三人的行为对共有物造成损害或对共有人的权利行使构成妨害时,共有人作为物的所有人可对行为人提起诉讼。但与一般所有人的权利不同,共有人的权利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共有人是物的所有人,其权利及于物的全部,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又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限制。共有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共有人的诉讼保护也与一般所有人不同。根据罗马法的一般做法,如果针对某种侵害行为的诉讼共有人可单独提起,且其后果不会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则共有人可依其份额(pro parte)提出。相反,如果某一诉讼请求涉及的是物的整体且依其性质无法被区分,则共有人只能以“整体”(in solidum)的名义提出。[24]

属于前一类的诉讼首先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rei vindicatio)。当共有物被第三人侵占时,共有人可提起返还之诉,但只能以其份额为限,否则即构成“过分请求”(plus petitio)。[25]如果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不确定,为了避免出现“过分请求”的后果,共有人也可提起不确定份额的返还之诉(D.6,1,76,1)。[26]潜在损害保证(cautio damni infecti)也可由单个共有人按其份额提出。[27]而新施工告示(nuntiatio novi operis)和排放雨水之诉(actio acquae pluviae arcendae)都由共有人以整体名义提起,[28]但优士丁尼将这两种诉讼都改为按份之诉。[29]这一类诉讼的共同之处在于共有人可以作为原告以其份额单独提起,第三人也可以某一共有人为被告按其份额向其提出。(https://www.daowen.com)

属于后一类的诉讼包括:确认地役权之诉(actio confessoria)。如果共有土地上存在一项地役权,则每个共有人均可以整体的名义要求确认该地役权的存在。相反,如果共有土地负担一项地役权,则需地役权利人也可向共有人提起该诉讼(参见片段D.8,5,4,3;D.8,5,4,4,不同观点参见D.8,5,6,4)。[30]这一诉讼的整体性来源于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与共有人不得以其份额设定地役权的理由相同。排除妨害之诉也具有整体性,因为对物的妨害行为对所有权整体构成妨害,且消除该妨害的行为也必定针对物的整体,而不能分开进行。除了上述两种诉讼之外,还有一些对人之诉也具有整体性,其中包括阿奎利亚法之诉(actio Aquiliae)、盗窃之诉(atio furti)、损害赔偿之诉(actio noxalis)、特有产之诉(actio de peculio)等。[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