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意义
我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最开始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破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不断制定和实施进口产品的环保法规。如1992年5月欧共体(现为“欧盟”)正式实施“生态标签”制度;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标准督查标准制度》;等等。国际贸易中的这些“环保壁垒”,使我国电冰箱、纺织品等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源——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却不断被发达国家无偿侵占。为了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明显优势,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正当主张,要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利用符合主权国家及其权利人知情同意并实现利益分享的条件。有关的国际组织也已就此主持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磋商工作。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过磋商,已将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确定为各国专利法协调的重要议题。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在其国内法中加入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国也研究制定了一些促进周边国家友好合作发展的政策,研究制定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传统知识保护、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等管理的法规、制度。但这些法规政策位阶不高、保护对象和方法还局限在WIPO与UNESCO两种体制之内,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始终没有与生态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为充分发挥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课题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把环境问题与社会文化问题联系起来。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的具有历史意义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发表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和通过的《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正式写上了国际社会的旗帜。1992年全球高峰会议签署的《21世纪议程》第26章更以专章指出原住民族在可持续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第22条规定:“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回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保护传统知识持有者、利益相关者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成立了“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并已开过七次会议,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正面临深刻的变革,传统知识保护已被许多国家确定为各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议题。但是,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和环境保护法的公法属性的本质不同,使得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单纯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而需要当代环境法学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最终形成一种由文化多样性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成的整体性法律体系来实现保护的目标。(https://www.daowen.com)
为此,本书提出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嵌入自然保育法,并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进行整体解释。笔者认为,弘扬传统文化“天人合一宇宙观”,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构。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文化遗产是这个国家的主要财富,因此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应该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重要一席。特别是在以农药、化肥、除草剂、催熟剂等所谓农业现代化充斥于世的时候,传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更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我国还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人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积累了大量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许多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体现了与现代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态智慧,正是这一智慧,指导着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在开发自然、保护自然中繁衍生息,使中华文明经久不衰。当前,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作为拥有丰富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有必要从法律保护措施上予以积极应对。因此,国际上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与我国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密切相关。为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保护机制,我国应该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讨论,进而推动一个能反映集体智慧、协调照顾各方利益的国际准则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