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态保护原则的局限

三、活态保护原则的局限

传统知识活态保护的关键是建立了传承人的法律制度,将这种制度运用于自然保育法领域,面临着更多困难。

(一)活态原则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协调问题

从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定义来看,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还包括人文环境等。作为人权的农民环境权分解出来的具体法律权利,不仅包括自然资源产权、生态环境权,更主要的是文化资源的维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的生态环境孕育了不同区域居民的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和当地的生态环境有着水乳交融的关系。如果当地的生态环境被破坏,这些传统知识也必然流失。数年前,美国面对特利科大坝的建设及其随后引发的小田纳西河谷的洪灾,印第安人切罗基部族爆发了剧烈的抗议。他们的很多反对意见是来自对大坝破坏其文化遗产的威胁的反应。一位名叫阿莫尼塔·塞阔雅(Ammoneta Sequoyah)的采集河谷药用植物的药师解释说,他的族人相信,一个人入土为安时他的一切知识也会化入尘土。因此,淹没掉河谷或者掘开那里的印第安人坟墓,就会破坏“长眠于地下的族人的知识和信仰”(Sequoyah v.Tannessee Valley Authority,1980)。这些行为也会损坏他们所传授下来的东西。因此他相信,如果河谷被淹没,其结果是,他将失去医药知识。[16]因此,我国传统村落和农村环境的保护,还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协调问题。

中国2005年就开始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制定通过了农业部批准和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办法,试图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活态保护。农业遗产的认定除注重梯田、垛田、沟渠、堤坝等农业生产设施外,还十分重视传统农作物品种、传统农耕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以及传统农耕制度等具有明显“非物质”成分的传统农耕文明的传承情况,并作为决定性“评价因子”决定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取舍。[17](https://www.daowen.com)

可是,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和参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农村环境破坏的文化根源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造成农村环境破坏和传统知识的分割保护,甚至没有保护。为了保护一片山林,山民的采伐受到限制;为了保护一片湖泊,村民不得施用农药,这些自然保育的法律规范与中国传统山林文化、农耕文化等传统知识的价值取向本来是一致的,可是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却成为了外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英国法学家哈特根据公众对法律的主观态度将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分为“内在观点接受的法律规范”或“外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所谓外在强制性法律规范,是迫于威权不得不承认的法律规范。因此,如果脱离了中国农民的发展现状和需求愿望,简单移植西方国家自然保育制度,容易造成文化和环境的分离。在国外,也曾遭遇这种在环境保护中忽视文化培育的局面。例如,美国的西部开发,就对原住民印第安人的生态、人文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随着环境污染、超限采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野生资源的生存空间已遭到极大破坏,种群数量日渐萎缩,部分物种已经濒危。因此,我国应该研究文化多样性和环境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活态原则价值导向的公益性对当地居民发展权的制约

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活态保护,从经济发展的单方面眼光来看,似乎要影响到该区域的居民的发展和经济收益。例如,桂林龙胜梯田作为自然景观和传统山地少数民族生存的文化样态,对其活态保护就必须有农村劳动力的保障。可是,外出打工或种植其他果树花木也许会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收益。从情感上讲,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居民,对这片土地上人、自然环境都比较亲切,他们也希望原真性地保护这片梯田,可由谁来耕种和收益,面临着农村劳动力短缺的问题。龙胜梯田的管理者虽然雇佣了一些劳动力来保持这一片梯田风光,可这种景象主要是用来旅游开发的,到稻谷收割季节,谷子烂了也没人收割,因为为此雇佣劳力收割稻谷付出的成本比稻谷卖出后得到的收益还高,本地居民已经失去了对这片天地的原真感情。由此可见,活态原则价值导向的公益性对当地居民发展权也有一定的制约。因此,活态原则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保护还存在诸多局限。

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传统文化不同。在自然保育法领域,西方国家有很多志愿者和环境公益组织,这是受到基督教文化影响的结果。基督教讲究博爱和慈善,以升入天堂而不下地狱,所以在人世间要多行善事。但是这些志愿者和公益组织并不缺钱,他们有许多公益基金作为保障,因为法律设置了生态损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法律保障机制。而在我国,生态保护的草根组织主要是一些农村村寨和居民社区,因此我国环境公益组织的发展必须从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和居民社区的治理抓起。如果某个地方规划为特色村寨这样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这意味着该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土地等资源的使用需要受到国家的政策、规划等限制。该区域的土地等资源或生活方式,被法律设置了许多禁限制度,特色村寨内的农村居民,他们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自然资源,生活方式也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而受到限制。进一步而言,政府还具有对特色村寨的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等指导的规划权力,该区域环境资源的发展性收益也就受到法律控制。为此,我们必须改善特色村寨生态补偿制度,厘清特色村寨活态保护原则的公益性与农民发展权之间的矛盾。我们应明确,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不是要让农民回到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经济时代,而是在发展中维持自然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