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法律保护原则概述
一般学者认为,国际建筑协会于1933年8月在雅典会议上制定的《雅典宪章》和1964年5月31日的由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以下简称《威尼斯宪章》)标志着历史性纪念物保护方法的确立和历史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原则——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
(一)非遗法中整体性原则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整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将文化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利用法律保护方法,加大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中国传统知识的保护力度。
《雅典宪章》是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它集中反映了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成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的观点。《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强调文物建筑修复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因此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1969年5月6日订于伦敦的《建筑遗产欧洲公约》和1975年10月21—24日欧洲建筑遗产大会的《阿姆斯特丹宣言》进一步确立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阿姆斯特丹大会是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最重要的事件,来自欧洲各地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热烈欢迎由欧洲理事会颁布的宪章。宪章强调“建筑遗产不仅包括品质超群的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而且包括城镇乡村的所有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除非我们紧急实施新的保护政策和整体性保护,我们的社会将很快发现它被迫失去形成社会传统环境的建筑物和场地遗产。今天需要保护历史城镇、城市老的街区、具有传统特性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历史性公园和园林,这些古建筑群的保护必须全面广泛地构思,包括所有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从最宏大的到最微小的,同时不要忘记我们自己时代的建筑和它们的环境。这个总体保护是对单独保护个体纪念性建筑和场地的一个必要补充。”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于1976年11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以下简称《内罗毕建议》)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全体大会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以下简称《华盛顿宪章》)更加明确了这种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区域与城市规划的整体性方法。《内罗毕建议》认为各成员国当务之急是采取全面而有力的政策,把保护和复原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作为国家、地区或地方规划的组成部分;《华盛顿宪章》提出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适应国际社会趋势,2011年我国出台的《非遗法》也对这种“整体性保护原则”正式确认。
将文化与环境整体性进行法律保护,这就需要我们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非遗公约》中发布的最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以全方位、多层次和非简化的方式来反映并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它涉及整体性文化的各个方面,几乎包括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不仅仅是个别文化形式的有限综合。面对这样宝贵的文化传统,我们不能以对一个个具体的文化事象的保护来替代对优秀文化遗产全局的关注和保护。应该在全民范围内树立和提高对整体性文化的保护意识,只要是能体现人类在特定时空内的文化形态及其创造力的,都应该给予关注、研究并注意保护。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也不会仅仅停留在保护一个个“文化碎片”或者“文化孤岛”上。历史的经验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都告诉我们,坚持整体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方向。不能将具体文化事象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保护”,否则只能是切断具体传统文化事象自我更新、自我创造的能力,最终使我们的优秀民族文化的根基受损。换句话说,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尤其要关注各种事象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7](https://www.daowen.com)
(二)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整体性保护的意义
与西方悠久的城市建筑文明不同,我国具有悠久灿烂的农耕文明,加上地区间自然与人文的巨大差异,创造了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些遗产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与丰富的生态文明内涵。因此,坚持传统生态文化的整体性保护法律原则,不仅有利于自然环境保护,也有利于中华民族“天人合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到,“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是为了自然保育,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2001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说,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对适应无法预测的环境变化及满足人类未来需要至关重要,认为确认世界所有地区的农民,特别是原产地中心及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及提供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这是对CBD中传统知识与自然保育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体现了以农业文明为主的国家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特色。条约第9条以“农民权”为标题,正式将农民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予以确认。条约要求各缔约方应当适当地根据其国内立法,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权,包括:(1)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2)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3)有权参加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政策的决策。但是这些公约的不足之处是:缺乏强制执行力,属于软法。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按照粮农组织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8]“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发起以来,我国即成功完成了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等11个保护试点的申报,被批准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位列世界之首,同时在保护地进行了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探索。[9]
哈尼梯田是哈尼人民与哀牢山相融相促互补而成的天人合一大创造,却养在深闺人未识;今天,哈尼梯田已经形成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态势,令世人瞩目。从1300年前的唐代延续至今,哈尼梯田呈现的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农业生态系统没有改变,它旺盛的生命力没有改变,梯田人民在极限生存条件下顺应自然,以非凡的创造力、毅力和乐观精神成就美好生活的状态没有改变。哈尼梯田的突出价值在于坚韧、团结的哈尼人民成功地利用高山森林的蓄水功能和有着肥厚泥土层的山体,创造以“四素同构”为核心体系与特征大范围、大规模的山地水梯田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景观体系。早在2001年10月和2002年初,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红河州政府就先后编制出台了《红河哈尼梯田管理暂行办法》和《红河哈尼梯田保护总体规划》,对哈尼梯田保护区特别是世界遗产申报地元阳核心区做了总体规划,依法对哈尼梯田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在,红河哈尼梯田已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并入选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2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申遗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哈尼梯田永续利用,让百姓从中受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