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2004年8月我国虽然正式加入了《非遗公约》,但这还不够。我国还应当将传统生态文化“天人合一”的理念贯穿于整体性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建构之中。
将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融入自然保育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中,有利于形成文化和环境整体性保护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结构。法律体系的结构,既可以从现行法律的部门法分类视角来观察和理解,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阐明法律规范生成的机理。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凯尔森认为,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它分为四个层次:基本规范、宪法规范、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首先是基本规范是最高级的规范,是一种假设,它创立规范但不实施法律规范;其次是宪法规范;再次是一般规范;最后是个别规范,它只实施但不创立法律规范。下一级规范从上一级规范获得效力。凯尔森阐述了法律体系的结构,但他的观点是“纯粹法学”的观点,即主张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等都无关系。
笔者认为,凯尔森提出的法律体系结构理论论证了法律体系的逻辑完整性的特征,但其将法律与文化、地理环境等因素分离开来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下面,笔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从法律文化的历史动态视角解释法律体系的结构问题,揭示笔者主张将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纳入自然保育法律体系的学理基础。笔者认为,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建设分离,这一现象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划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以凯尔森纯粹法律体系构想为理论依据,就是要将应然与实然,法律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完全分离开来,这种法律体系结构中的基本规范是假设的,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通过历史文化对法律体系的动态化研究,有利于我们挖掘法治建设的文化资源,构建辩证唯物主义的文化规范。同时,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蕴含着许多有利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文化资源,将这些传统文化制度化,也是有利于改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
所谓整体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结构,就是将传统生态文化法律保护的“主观法”纳入原有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客观法”框架之中。其实,西方一些法学思想者也是主张构建“主观法”和“客观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的。新实证主义的开创者哈特在固守分析法学派对法律体系实证研究的同时,在其专著《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理论,从而为传统法律体系开创了开放性的结构。哈特所谓的“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以认识到主体人的脆弱性、理解和意志力局限性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为哲学基础,主张“主观法”与“客观法”的适度结合。这些观点与古典自然法不同,将古典自然法的普遍人性假设融入到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思维之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哈特的法律体系观点与凯尔森的观点不同,开始将主观因素与客观法律规范结合起来进行建构。(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一般都坚持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分离。拉兹是继哈特之后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即是对法律体系结构的一种研究,他认为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由此,引领了分析法学研究指向的再次客观转换。但是,拉兹并不否定文化、经济等因素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一种法律体系理论对于任何充分的关于某一法规的定义来说,完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这其中将涉及两个问题,即体系内部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由规则(外部体系)与原则(内部体系)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法律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呈现出开放性。而进一步将历史文化规范融入法律体系之中的学派,当属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中法律文化论、法治系统工程论都主张对法律体系结构进行动态的、整体的和系统性的研究。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是行动系统的四个子系统之一,其他三个是行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和文化系统。将文化规范纳入法律体系就必须对实证主义眼中法律体系进行法社会学(包括历史法学)的改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扬弃了西方法学思想者关于法律体系的观点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天人合一”的观点,可以更加科学地阐述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纳入自然保育法律体系结构之中的学理依据。中国有着悠久的环境法律文化,但体系化、部门化的环境法则是移植西方法律而来的。在清末改制以前,中国没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人法)的区别,但有天人之分,礼与法之分。中华法系制度化的过程,就是引礼入法、天人合一理念逐步强化的过程,因此中华法系是伦理法,与西方国家将自然法与实在法截然分开的法律体系结构不同。在当代,我们更应该将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传统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绿色发展观等时代精神结合起来,重视文化和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这是传统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转化的关键。与西方生态主义者将环境保护的终极目的定位为保护大自然不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认为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人类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环境法律制度要具有合理性,首先就应该尊重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这就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需的文化资源,生态文明法治文化的建设以及传统生态文化制度化建设也就成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含环境资源法这样的“硬件”,也包含传统生态文化这样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