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态保护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二、活态保护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活态保护原则运用到自然保育法中,就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例如,中国有将近5000年的农耕社会历史,有的村落有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在社会转型期,我们遥远的“根”——大量的历史文化财富,大部分散落在传统村落(或称特色村寨)里。农村赖以传承的文化根本,在一次又一次的旧房改造中被遗弃,在不断的迁徙中被遗忘。[13]然而,传统村落的法律保护模式如何设计却一直处于探索之中。我们不能让农民回归喝湖里水,以秸秆烧火做饭的旧日子,可如何让他们在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传承一些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并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还面临着许多法律难题。

我们不能只保护人而不保护环境,也不能只保护环境而不保护人。毕竟,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移植美国荒原法的做法。美国的荒原法保护的是纯粹的自然资源,是见“物”不见“人”。然而,传统知识活态保护也面临与自然保育矛盾的两难选择。例如,在拆建与保护、价值传承与居所改善等一对对矛盾中,未来传统村落保护到底应该怎么做?对于承载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传统村落保护,不仅是对传统村落的住房建筑方式、习俗等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田园风光、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不能只保护传统知识而不保护生态环境,也不能只保护生态环境而忽视传统知识的生态作用。中国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农耕文化、山林文化或草原文化等传统知识,对其保护体现了“人权”与“物权”的统一。“传统村落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双遗产’,具有物质与人文‘双形态’,失去了对农耕文化、山林文化或草原文化等传统知识保护,传统村落就失去了灵魂。”当人们为一栋栋拆改的传统民居扼腕叹息、农村田园荒芜感叹时,村民们的反馈却是“我和你们的住家换一换怎么样”。因此,传统村落保护既不能无视传统价值传承,更不能忽视居民改善生活的需求,绝不能搞“文物式”一成不变的保护。与其让这些文化记忆的承载物在城市的某个角落或农村某个地方沉睡,不如通过与实际生产、生活、旅游结合的方式重新进入大众视野、融入现代生活,在人们的合理欣赏和利用中逐渐鲜活生动起来。[14](https://www.daowen.com)

可是目前,我国自然保育制度体系中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是以自然环境保护为主导的,而对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不足。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都市文明的崛起,农村流动到城市打工的人群安家,传统的乡村社会的人文环境面临着空壳化的解构。传统村落是中国乡村社会的缩影,因其深厚的文化积淀、丰富的历史信息、意境深远的文化景观,而具有“史考”的实证价值、“史鉴”的研究价值、“史貌”的审美价值。可是现实情况是,全国各地虽然仍有许多不知名的古村落,但它们曾经的辉煌湮没在历史的记忆里,只剩下了残砖败瓦:雕花的窗棂与屋顶的横梁不见了,老祠堂的石鼓不见了,珍贵的木门被乡民们拆下来当柴火烧成灰烬,高高的花岗岩石柱被打断砌成围墙。与此同时,农村田地荒芜、耕地乱占乱建房产的无序开发等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传统农耕社会“天人合一”的礼俗文化也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人们开始缅怀陶渊明般的田野空气和乡音乡愁。田野空气让我们躲避都市雾霾,乡音可以让我们记忆起那份乡愁。因为乡音承载着在乡野中如风般传衍的故事、传说、歌谣,令人开怀大笑或会心一笑的段子,家长里短的粗言俚语;承载着在节庆、庙会、红白喜事等场合演唱的野台子戏、曲艺;承载着浓浓的乡情,邻里、村社之间的纷争、理解、关爱与依依不舍。[15]正是这种乡音文化,才能够为我们保持一份原真的田野生活。因此,通过“特色村寨”等文化生态社区建设这种活态保护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塑造精神之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