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态保护原则的含义

一、活态保护原则的含义

活态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进行传承与发展的传承方式。活态传承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是区别于以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用文字、音像、视频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方方面面的方式。因此,活态保护原则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首先,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需要传承才能活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态性,它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工作重在“传承”。“传承”是人的“传承”,归根结底是“传承人”的传承,因此,对非遗传承的保护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质”,但与“物”又关系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传承人。无论是英雄史诗、民间传说的讲述者,还是技艺精湛的工艺美术大师,无论是礼仪节庆的组织者、实施者,还是口传身授出神入化的表演艺术家,可以说,技艺就在他们身上,没有他们,就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于这些传承人,国家不仅要给予他们荣誉,也要给予他们资金扶持,更要帮助他们传授弟子,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一代代传承下去。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是以物质文化保护为主导的。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以传承人利益保护为关键的制度体系。

其次,自然环境与传统文化结合起来才能活态化。死水养不出活鱼。要让一池水都活起来,就不能仅仅只是对某一个非遗项目进行保护,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变成一池活水,体现出活态传承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生,是历史、地理、经济、人文等综合环境造成的。南音、梨园戏、泉州提线木偶之所以产生于泉州,是泉州总体的文化生态所形成的结果,要保护好这些非遗项目,就需要在泉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生态中进行,在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过程当中进行保护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就是要激活一池春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生态保护的大环境中得到整体性保护。波兰学者和曲作者协会的布莱申斯基发表意见称,传统知识应该受到类似数据库的法律的保护。目前国际上已有人建议为传统知识建立一个“专门的数据库保护制度”(System of sui generis databases),将传统知识整体上作为特殊的数据库加以保护,以适应传统知识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由于这种设想将传统知识作为数据库整体加以保护,不仅涵盖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包含的内容,而且兼顾了不同形式的传统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将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也包括其中,因而获得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同时,也非常有利于人们的学习和传承。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传统知识脱离了滋生它的原生环境。(https://www.daowen.com)

最后,通过生产性保护才能将环境与文化联系为有机整体。我们今天衣食住行当中的许多部分,都蕴含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这些内容依然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些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就是在符合保护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使它们能够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一方面,通过生产性保护,使得这些非遗项目能够在商品市场中生存,获得经济效益,从而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并吸引更多的人才进行这一项目的学习与传承;另一方面,通过生产,让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品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扎根民间。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才能建立良性循环,成为具有造血功能的完整系统,实现活态传承。[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