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耕文化与土地资源保护
中华民族是典型的农耕民族,将土地比作大地母亲,从土地那里获取生活资源,消费结构中粮食是主食,技艺器物青铜器、犁等铁制品历史悠久,人们对牛等生产动物有着很深的感情。而且人死也要入土为安,叶落归根,这就是老子所谓的“人法地”。与西方法律文化中将土地制度视为“物法”不同,中国农民不将土地视为“物”或财产,却将土地视为衣食父母,法家以奖励耕战而得势,儒家提倡的宗法制更是将“人法地”具体化、制度化,从而形成具有很强中华民族特色的农耕文化与土地资源保护制度。
在环境要素中,土地资源是生态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客体。龚自珍在《农宗》篇中,提出了国家、宗法、礼乐都源于“农”的理论。中国土地法的立法历史从“井田制”、田律到户婚律,再到近代20世纪20年代土地法单列,都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
神农氏是传说中的农业开拓者,也是农耕文化的创始人。远古人民过着采集和渔猎的生活,神农氏发明制作木耒、木耜,教会人民农业生产,并且通过“结绳为治而统其事”(《说文解字·序》)。《易经·系辞》说,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礼·含文嘉》说,神农“始作耒耜,教民耕种”。三代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土地私有制产生。据《周礼》《汉书》等史书记载,西周及以前的夏、商都实行“井田制”,所有耕地在理论上属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每一里见方的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分为相等的9块100亩地块,中央一块是“公地”,由8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的9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移居(轮换耕地与住房)。[3]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牛耕的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私田”。但不管是“井田制”时期,还是“私田”的出现,宗法制与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流转都联系得很紧密。龚自珍说:“周之盛也,周公、康叔以宗封。其衰也,周平王以宗徙。”《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这也反映了“私田”是以家族所有的形式出现的。
自耕农法律保护的体系化是从秦朝开始出现的,“使黔者得自实田”证明了封建私有土地的确立。根据1980年在四川青川出土的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的《为田律》,秦国法律规定在每顷(100亩)私人土地上的四角堆起四尺高、四尺见方的“封”。“封”即土堆。“封”与“封”之间以两尺宽、一尺高的“埓”连接,作为地界标志。土地的私有规模按照爵位来规范,有一定限制。汉朝还确立了以农为本的基本国策。贾谊《论积贮疏》“世之有饥穰,天之行也,禹、汤被之矣。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国胡以相恤?……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因此,中国古代的农民地位比乐工、商人还高,有的还可以举为官职。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自述,“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就是封建官员落魄之际,也喜欢归依田园。陶渊明的《归园田居》其一载:“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误落尘网中,一去三十年。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户庭无尘杂,虚室有余闲。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https://www.daowen.com)
西汉中后期以后,土地兼并十分严重,逐步形成了一些士族大户的庄园经济。士族指世代为官的名门望族,经济上占有大片土地和山泽,思想上崇尚门第高低。曹魏政权实行的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东晋南朝时,士族非常重视编撰家谱,讲究家族土地占有制度,但士族大户的庄园经济是以封建社会等级政权为基础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几乎每一个朝代都力图实施某种土地制度,意图控制土地,这些制度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当时的土地所有权,如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但都以宗法制为基础。士族大户沦落后,形成了文化中的清谈风格和法律虚无论。所以三国时期的葛洪说:“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但这种“均田制”对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进一步促进了以家族占有土地的小农经济的形成,以及农民对土地家园情结的发展。
在《唐律》中,土地权益与户婚制度紧密相连。《唐律》中的《户婚律》主要规定有关户口、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土地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是归朝廷或皇室所有的土地,私田是归地主所有的土地,但这种私田与西方国家私人土地有区别,不能自由买卖。《户婚律》中有“卖口分田”之罪。国家对私人占田有限制,超过者处以相关徒刑。唐末以后,随着门阀士族的消亡,官僚士大夫地主土地占有制度迅速发展。如唐朝诗人刘禹锡所描述的:“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两宋时期,废除均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权。为此,地主阶级的政治学家们提出了重建宗法制的要求,他们在各地建立起同姓同宗的各个家庭组成的宗族组织,规定了田宅买卖“先问亲邻”等制度,加强了宗族制度与土地制度的联系。[4]《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确立了对荒地的先占原则,虽然废除了田宅买卖“先问亲邻”的法定程序,但推行“申明亭”“乡约”制度,加强了宗族组织在乡村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将土地占有、使用、流转的制度民间化。在清朝时期,宗族制度又有了很大发展,族规、乡约成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大清律例》允许宗族对户婚田土有调处、裁决之权,形成一些强宗大姓的宗族组织。不可否认,农耕文化聚族而居、精耕细作内敛式自给自足的乡村结构和生活方式有利于耕地的保护。但是,农耕文化也形成了自然经济的宗族文化,制约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庄园经济的产生。
从清末至民国时期,中国的农耕文明走向解体。尽管孙中山喊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国民党政府终究没能付诸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从土地改革到改革开放,我国农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恶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也随之凸显。现代社会,农村环境的荒凉化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向工业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反思农耕文化在土地资源保护的作用,对于农业文明时期的农耕文化不能全盘否定,其内含的自然保育知识可以在当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当然,农耕文化也是一定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对其保护也不能绝对化。不同生态环境塑造了不同的文化生态,历史上由于片面重视农耕文化,将宜林和宜牧的土地视为荒地开发,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例子屡见不鲜。黄河流域是我国古老文明的发祥地,历史上这里土地肥沃、森林茂盛、水草丰富,但是由于这里不断开荒种田,森林遭到大面积砍伐,造成水土流失日益加剧,黄河泥沙含量不断增加,河床日趋增高,成为了今天的“悬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