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标法文化的特征
作为文明发达的古国,中国是使用商标最早的国家。尚武的东周时期,兵器中被争相购置的“干将”“莫邪”宝剑之类,已有了指示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及其稳定质量的商标功能。我国西汉宣帝五凤年间留下的瓷器上,则有了以年号“五凤”作标示的例子。不过,这些标示还很难与现代商标相提并论。而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恐怕仍旧要推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由于宋代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同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店铺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开始大打广告战。除了各式各样的店铺招牌广告外,当时还出现了一种很有创意的广告形式——将本店店名、商标和广告词刻成青铜版,印刷成小广告分发,这块铜版就是用来印刷广告的。这块“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广告铜版既有店铺标记,又宣传了商品的质量和售卖方法,信息量大,是我国有关商标与广告的珍贵历史文物,而且也是已知的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商标广告实物。[11]
我国古代商标发展的历史虽源远流长,但因封建的自给自足经济的羁绊,久久未能催生出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权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封建社会长期的重农轻商政策,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人地位不高,商标不可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五凤”“白兔”这些标识不是商人的权利而是质量担保责任或识别原主。例如,《唐六典》规定:“其遗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背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又云:“凡营笔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诸如此类法律很多,但主要目的是管制而不是奖励。
由于没有法律保障,个体性商人的商号、商品品牌形象的树立较难,可是中国历史上却出现了徽商、晋商等地域性的集体商标品牌效应。徽商即徽州商帮,萌芽于东晋,成长于宋唐,兴盛于明清,清朝道光年间逐渐衰落。由于古徽州处“吴头楚尾”,属边缘地带,山高林密,地形多变,有着丰富的资源可供开发。徽商资本雄厚,主要经营盐、米、丝、茶、纸、墨、木材等,他们往往引聚宗族以扩大经营,建宗祠,立会馆,筑书院,培养士子,亦商亦儒,这塑造了徽商的品格——儒商,成为中国过去最大的、最有影响的商帮之一。晋商,通常指明清年间的山西商人。晋商经营盐业,票号等商业,尤其以票号最为出名。晋商成功的根源在于“诚信”和团结的商帮政策。晋商也为中国留下了丰富的建筑遗产,著名的乔家大院、常家庄园、曹家三多堂等,仍然标志着那个时代商人们的辉煌与文化。(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这个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定农业社会的国家,强烈的宗族观念和地域观念扎根于中华民族的商业文化之中。与西方海洋商业文明不同,西方人喜欢迁徙,四海为家;而中国商人走西口、闯关东,最后还是希望衣锦还乡,叶落归根。著名的建筑设计师俞孔坚说:“祖坟,村头的风水树、风水林、风水池塘,一条小溪,一块界碑,一条栈道,一座龙王庙,都是一家、一族、一村人的精神寄托和认同,它们尽管不像官方的、皇家的历史遗产那样宏伟壮丽,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保护,但这些乡土的、民间的遗产景观,与他们祖先和先贤的灵魂一起,恰恰是构成中华民族草根信仰的基础。”正是这种草根信仰,塑造了中国古代商人的集体品牌。
中国官方商标管理是伴随着帝国主义在华倾销商品开始的。1902年,英国政府在《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7款中要求中国“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并建议“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列局辅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注册。”但后来英国却命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为中国拟定一份商标法。1904年3月,赫德将一份经英国公使萨道义同意的14条商标法送交中国外务部审核。该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及商标权的取得等方面明显偏袒洋商,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中国商部对英国的险恶用心洞若观火,乃奋起抗争,强烈要求中国自订商标法。认为“保护商标一事,原系商律中之一门”“办理商标,本是内务”。1904年4月初,商部拟定商标注册章程22条,广泛听取意见后,修定为《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商标注册细目》23条。章程第2条规定“商部设立注册局所一处,专办注册事务。津沪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以便挂号者就近呈请”;第6条规定了“呈请在先原则”;第7条规定“在外国业已注册之商标,由其注册之日起,限四个月以内将此商标呈请者,可认其在外国原注册之时日”。由于英国为首的列强对此法不满意,认为该法有所偏重华商而肆意加以抵制和破坏,使这部商标法始终未能在清末正式推行,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