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五、小结

环境治理,不仅需要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善,更需要法律实施的精神动力驱动。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世居民族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积累的知识体,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精神,法律应该对这种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知识产权等方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保护,可这种法律方法的保护还是很不充分的。在中国语境中思考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我们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分析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进入国家立法和司法视野的必要性问题。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合理的功能定位,不能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旅游法等单行的法律,还必须通过综合性的“多中心治理”和公众参与才能实现环境治理的目的。

按照韦伯的观点,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可以分为传统的、卡里斯玛的以及法理型的。尽管哈特与德沃金对习俗在国家司法中的影响力问题存在争论,但他们都是法理型权威的支持者,他们的理论争论可以启发我们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分析我国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在中国语境中反思哈特与德沃金之争,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观点是可以调和的,通过立法者、法官、官员和个人都参与的“多中心治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才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不只是从“从上”的承认规则的认可,还包括“从下”(from below)而来的权力(包括权利)生成。外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认为,经过同意的暴力是权力,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才是权威。“对于保障安全来说,暴力可能已经足够,但要创造出秩序,就还需要更多的东西,这就是权力。”[49]我国著名的社会学者费孝通也认为,同意的权力是社会合作中产生的,而横暴权力是社会冲突中产生的。“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政治。”[50]这些学者的观点有利于帮助我们理解建构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