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国际法保护的基本框架
在国际上,TRIPs协定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而确立的一个基本统一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此标准又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在目前的规则体制下,知识产权壁垒是可以“合法”存在的。TRIPs协定开篇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其中的具体条款给予权利人过高标准的保护,而对于能够促生知识产权壁垒的行为没有禁止甚至予以支持。如TRIPs协定对权利用尽原则未作规定、对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过于笼统,即属于纵容促生知识产权壁垒的建立。
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传统知识是现行知识产权法在新旧世纪之交所面临的来自“历史”的“古老”挑战。传统知识产生年代久远并且大多已经公开,权利主体不明确,从而基本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要件,难以得到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51]?WIPO和UNESCO近年来相关立法活动走向,表现了两大国际组织关于保护传统文化的不同视角。WIPO从私法领域出发,更多的是考虑特殊群体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或者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传统资源权”;而UNESCO从公法领域出发,着重关注特殊群体的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等文化权利,通过确认、研究、传承、振兴等行政手段来保护传统文化。
WIPO强调传统文化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财产性,与现代作品并无二致。所不同的是,前者存在于特定部族的文化之中,它们构成新作品创造的“源泉”,而不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WIPO撰写的国际文件中,对传统文化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从客体的财产价值出发,在保护部族文化特性和身份认同的基础上,WIPO更多的是调整传统文化在其利用与传播中的利益关系,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UNESCO注重传统文化作为“遗产”(传统资源)的文化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属性,UNESCO从人权及文化权利的基本立场出发,呼吁成员国采取行政措施和国际合作方式,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52]
WIPO和UNESCO虽然都明确强调了传统知识与原生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说明了文化与环境的相关性。但是不论WIPO,还是UNESCO,都是强调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而不是对环境的保护,而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则从传统知识对当代自然保育的角度阐述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意义,将传统知识不视为财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具有鲜活性的对自然保育的价值。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的“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等,更是明确提出了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自《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后,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传统知识保护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议题,专门成立了两个工作组,为建立ABS国际制度和传统知识特殊制度开展政府间谈判。截至2010年3月底,ABS工作组已召开9次会议,对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形成基本共识,并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文本。传统知识工作也已召开6次会议,在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和道德行为准则等方面取得进展。与此同时,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问题也成为其他相关公约的热点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近两年在其理事会会议上,多次讨论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问题上《公约》与TRIPs的关系问题。巴西、印度、秘鲁、巴基斯坦、泰国、坦桑尼亚、古巴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修改现有TRIPs中有关生物资源专利保护的条款,提出在专利申请时需要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建立遗传资源来源证书,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并与资源提供方公平分享惠益。这一提案已得到5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53]但是从目前的进度来看,由于发达国家的反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纳入TRIPs这样的硬法框架内还有很大难度。
与学科体系完备、分类明确的现代知识不同,传统知识往往不是由一些相对独立的分支构成。传统知识通常是由信仰和知识结合成的一个整体,每一个知识片段只是这个巨大整体的一个部分,代表特定群体的文化背景,具有宗教或文化方面的象征意义。例如,用于医疗用途的植物通常还具有群体价值的象征意义;许多雕刻、绘画和手工艺品的创作都要遵循严格的仪式和传统,因为它们还具有深刻的象征意义和宗教意蕴。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就意味着要按照现代知识产权的标准对传统知识的内容加以分类。这对于整体性的传统知识而言未免会有削足适履的感觉,也是人们怀疑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对传统知识提供充分保护的原因。[54]同时,将“公共领域的遗产”私权化,也是违背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根本目的的。为此,波兰作者和曲作者协会学者的布莱申斯基发表意见称,传统知识应该受到类似数据库的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传统知识脱离了滋生它的原生环境。因此,如何从国际法上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还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