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

五、其他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

律令典章制度是对国家基本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的总称,属于一种官方的法律文化。作为传统社会上层建筑的律令典章制度,我们要在“扬弃”基础上继承。辩证唯物主义的“扬弃”观点含有否定和肯定的双重意义。在否定的意义上指取消或舍弃,在肯定的意义上指保持或保存。用扬弃来解释我们对传统社会律令典章制度的继承性,可以生动而具体地揭示出法律继承的特点。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时代精神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并不是对传统社会的律令典章制度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而是可以批评地继承。

先秦时期的法家是主张“奖励耕战”的,中国古代律令典章也体现了法家这种“奖励耕战”的农田水利管理制度。商鞅(约公元前390—公元前338),战国时期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形成了诸如《田律》等制度,奠定了农耕文明的法制基础,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使“刑名法术之学”变成了“定分止争”的行为规范,形成了以土地私人占有和耕战为中心的法家制度体系,这些古代律令知识也构成了中国农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20]

商鞅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等问题,都曾有所论述。比如说:“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女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商君书·画策)。”后来出现了“亲亲而爱私”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争夺局面,“圣人”为了定“分”止“乱”,就“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划分土地、货财、男女的分界,并“立禁”“立官”“立君”加以制裁。[21]商鞅还主张“信赏必罚”。西汉初年著名的政论家、文学家贾谊的《治安策》(也叫《陈政事疏》)、《论积贮疏》继受了这一观点:“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治安策》)” 贾谊的《论积贮疏》更是进一步提出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主张发展农业生产,加强粮食贮备,预防饥荒。(https://www.daowen.com)

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主要是以荀子的“天人之分”为理论依据的。《韩非子·五蠹》记载的“守株待兔”、《吕氏春秋·察今》中的“刻舟求剑”、 《淮南子·说林训》中“削足适履”等典故,都反映了法家从“天人之分”立场出发主张“制天命而用之”“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的观点。韩非子虽然是荀子的学生,但主要继承了前期法家商鞅的衣钵,并进一步提出了“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观点。韩非在《难势》一篇中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与商鞅“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的“势”不同,是“权势”而不是“时势”。韩非继承了商鞅等早期法家人物的“法治”思想,但将君主专制政体上升到法家政治哲学的本体论高度,将之作为宇宙本体、天道规律。他在《韩非子·解老》一文中,谈到宇宙、天道的本质、规律以及社会应该遵循的原则时说道:“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22]

法家利用“天人之分”论证了立法度、变法修律的合理性。[23]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法家“天人之分”受到排斥,开始通过儒家“天人合一”理论来引礼入法,改造先秦法家制定的律令典章。到唐律时期,立法实行“一准乎礼”,《唐律疏义·名例》对此进行解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至此,官方的律令典章制度也成为了儒家文化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天人合一”的儒家伦理才具有合法性。但是,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他们一样重视农耕,从而形成了“以农为宗”的中华民族传统农耕文化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也对现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有一定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