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释义
自然保育,又可以称为生态保育(Ecosystem Conservation),是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单一物种群体单位,乃至数个生物所依存的栖地,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维护,甚至栖地原住民文化维护的学问。“保育”二字其实包含“保护”(protection)与“复育”(restoration)”这两个内涵,前者是针对生物物种与其栖息地的保存与维护,而后者则是针对濒危生物的育种、繁殖与对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改良和重建工作。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就是从生态系统整体维护和栖地原住民文化维护扩展而来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为什么要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这就要看这种传统知识是否有利于生态系统整体维护,或者有利于培养生态系统整体维护的环境意识。所谓生态系统整体维护,是指人类社会采取措施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对照三大公约不难发现,在国际公约的术语表述中,本书所提出的“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概念主要是从CBD中传统知识概念扩展而来,但也与WIPO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及UNESCO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交集,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或近似的,只是保护的价值取向侧重点有所区别。WIPO与UNESCO对传统知识有不同的说法,就是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价值功能取向概括出来的两种不同法律保护对象的权利形态,即WIPO 中作为“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和UNESCO 中作为“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WIPO更多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强调传统文化保护,强调注重“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形式”问题,其目的在于“让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及的知识基础普遍化”。UNESCO则是在文化权利领域致力于传统文化保护,强调“文化维护”而不是“知识保护”,文化是与做人统一的,知识则是与人分离的。而CBD与WIPO 和UNESCO中关于传统知识的界定,不同之处是没有将传统知识视为产品或遗产,而是一种世代传承的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体系。
第二,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的范围。CBD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基于世代传承,表明其身份特征而形成的精神遗产,属于本书“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下位概念。[3]所谓基于世代传承,是指该类文化经世代相传并且为适应环境而不断发展;表明身份特征,则强调的是该类文化表现了一个部族区别于另一部族的社会特征。传统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表明了该类文化的本源性(是源于传统而不是基于创新而形成的)和文化本身的特殊性(是附属于特定部族而不是归属于个人的)。所以,从法律保护的对象表现形式来看,本书所提出的“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概念不仅基本涵盖了CBD中的传统知识,而且范围更为广泛,突破了CBD中原住民文化的限制,并且将一些没有被WIPO与UNESCO中类型化的传统知识也纳入其中。(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怎样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由于本书“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不仅涵盖了CBD、WIPO与UNESCO中所界定的传统知识,而且也涵盖了包括与自然保育有关的生态习俗等传统文化在内的传统知识等不同类型,因此,需要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对于类型化了的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可按照WIPO与UNESCO中法律保护方法处理。如1982年,WIPO与UNESCO两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示范法条》避开了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主体特定性、客体原创性、保护期有限性等基本规则,为传统知识提供了一种“特殊保护”的模式。[4]而对于不能类型化的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如生态习俗,就需要另辟蹊径进行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传统知识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的不同定义。从狭义说解释,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经验的总和。从广义说解释,传统知识则是一个包含内容很广泛的概念。本书提出的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范畴,就是从广义上进行界定的,它不仅包括CBD定义的某族群的传统文化,而且范围更为广泛,将WIPO中的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遗传资源,UNESCO 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一些没有纳入法律保护传统知识范围的有利于自然保育的习俗等传统文化在内的一切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都包括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