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研究动向
关于环境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法学研究者多注重的是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环境管理的法治化问题,而从文化角度探讨环境问题的不多。比如,在农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是符合科学的,因为烟花爆竹产生的烟雾里含有硫类物质,是酸雨的构成成分,可这条技术规范入法却有很大难度。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可以让人接受,可在农村,春节、清明时节如果不燃放烟花爆竹似乎就不是过春节,不是在清明祭祀祖先。这些农村习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该如何规制,就不仅是科学技术规范问题,也不仅是管理体制问题,而是环境法律与传统知识的关系问题。
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坚持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这一结论是当代中国人类学者的主流观点。2007年11月中旬在贵州省荔波县召开“文化多样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会议,与会代表对环境保护和各少数民族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大会普遍认为发展不是线性的现代化模式,多样化的文化与环境和谐共生。2007年荔波国际会议,与会代表就达成了“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的“荔波共识”。[7]在法学领域,相关思想在一些论著中也有所体现。从文献检索来看,我国学者对文化多样性与环境保护关联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有:华东政法大学郑少华教授论证了土著民的环境权;周训芳教授分析了文化多样性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等观点;薛达元等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和论坛有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政府间谈判进展和趋势;吴汉东的《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阐述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有着不同的政策立场和立法取向,后二位学者主要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论证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意义,但没有将传统文化与自然保育问题结合起来。(https://www.daowen.com)
提出将文化和环境联合起来进行保护的主要是生态人类学者,如著名社会学人类学者费孝通的论文《论西部开发和区域经济》阐述了西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宋蜀华教授的论文《人类学研究与中国民族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关系》论述了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的关系,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是在寻求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三者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云南大学尹绍亭的著作《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论证了文化、自然与发展的关系,表明不应蔑视历史文化遗产。国内人文学者对环境与世居民族发展关系的研究引起了法学界的一些反响,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对策研究不多。与生态人类学、环境伦理学、生态政治学、环境史学相比较,我国法学界习惯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问题的文化根源难免有所忽视,对文化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整体性法律保护的理论论证不够充分,实际上也无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设计。因此,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课题,不仅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揭示了全球化语境中中国面临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