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游牧文化与草原资源保护

四、草原游牧文化与草原资源保护

草原游牧文化是中国西部和北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活的先民形成的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类文明,主要分布在内蒙古高原、青藏高原、黄土高原等地区,也是中华各区域文化中分布最广的区域文化。中国游牧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类型上,这个以西部和北方游牧文化为支撑的草原文化体系,与中部的农耕文化和南方山地游耕文化一起构成我国三大类型经济文化区。历史上,游牧民族具有勇敢、刚强、自然和谐等精神元素的草原文化通过与倡导仁治的中原农耕文化长期碰撞、交流、吸收、融合,形成了具有多元统一性的中华文化体系。

游牧文化崇拜、依赖、适应大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完美的自然环境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资源。蒙古包,古代称为“穹庐”或“毡帐”,是蒙古民族特有的传统民居,是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方式的产物。长城以北关外的朝鲜卑族间流传的一首民歌:“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寥寥二十余字,展现出中国古代关外牧民生活的壮丽图景。[9]草原上的草组成草原,鸟、兽、牲畜聚合成群,草原上的人们同样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游牧人以血缘为纽带,以地域分聚落,过着群居生活。游牧社会,以家庭为细胞,以部落为单位,牲畜集体放牧,随时随地,追逐水草而成。由部落占地放牧,家庭负责放养。在游牧社会中,牧民与牲畜相依为命,并形成特有的生命意识,而不像农民那样把自己的人生和庄稼一道扎根在土地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之后,游牧文明成为草原民族的主体文明是有其必然性的。

游牧文化是在游牧生产的基础上,形成与游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文学艺术宗教、风俗、习惯(习惯法)和成文法,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律体系。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有关草原保护法令的国家之一。元朝时期,游牧民族法律发展到顶峰,出现了《成吉思汗大法典》《图们扎萨克图汗法典》《喀尔喀法典》等。《成吉思汗大法典》又称成吉思汗《大札撒》,是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北方游牧民族多个世纪以来形成的习惯(约孙)和习惯法的大集成。成吉思汗《大扎撒》指出:“禁草生而锄地。”“从冬初头一场大雪始,到来年春牧草泛青时,是为蒙古人的狩猎季节。”“战争间隙,要放马于草地饱食,禁止骑乘。”《元典章》兵部卷之五典章有“捕猎违禁”“禁治打猎月日”的规定。元朝汗廷北迁以后,官方禁止萨满教的陋俗,而且制定《阿勒坦汗法典》,发展游牧,使老弱幼定居,制定了《阿勒坦汗法典》。清代的《喀尔喀七旗法典》规定:“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等,都有保护草原免受破坏的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这些法律、法规在游牧社会生产、生活诸方面均严格要求人、畜、自然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不希望人、畜无限制增加。元朝皇帝曾向全国颁布命令,禁止捕杀天鹅,这是人类保护鸟类的首次法令。按内蒙古习惯法,凡对内蒙古人生产、生活起过重要作用的草原、森林、江河、湖泊、山岭等都要祭祀。认为污染大自然极不吉祥,是罪孽,洗衣物也要禁止。青草发芽后不许动土,哪怕挖一锹土也要举行宗教仪式,请求神灵保佑。这充分说明在历史上中国游牧文明与草原生态环境是有很大契合性的。

至于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关系,有一个冲突到融合的过程。中国多民族统一的历史发展进程实际上是由中原华夏农耕文化,与其周边民族创造的游牧文化、山林文化、渔猎文化,以及东南沿海和岛屿上的海洋文化融合汇成的。秦、汉时期,农耕文化逐渐向牧区推进。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匈奴、鲜卑、羯、 氐、羌等游牧民族越过长城一线,进入了农耕文化的生态环境,这样两大文化发生直接碰撞和融合。辽、金、元三代的三百余年间,蒙古草原基本上属于游牧部落所有。尽管在此期间有过相当规模的屯田,但与汉、唐时期的以耕代牧不同,所实行的是以耕助牧政策,没有形成滥垦局面。到了明代,除在内蒙古河套地区再度出现屯兵驻扎外,已有许多内地贫民作为雁行式季节性移民或常住移民自发地迁入内蒙古地区,导致农耕规模再次扩大。清朝早在关外时期,就向外藩蒙古宣布《盛京定制》,入关以后制定了《蒙古律例》《回律》《西宁青海蕃夷成例》《西藏禁约十二事》。雍正十一年(1733年)还制定了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西宁青海蕃夷成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王朝废止以前实施250余年的关于限制汉民移居蒙地的“边禁”政策,正式开放蒙荒,并改私垦为官垦。清统治者在内蒙古实施的这一所谓“新政”,敞开了内地汉民大量涌入草原地区的门户,开始在察哈尔、乌兰察布等西部草原地区进行围栏轮牧,而后在昭乌达、哲里木等东部地区有大批汉民移居,使内蒙古固有的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进而在法律制度、司法制度领域出现了新的挑战和难以解决生态保护的问题。当今社会,如何在现代化发展中保护草原生态,游牧文化和草原生态的整体保护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