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海洋生态”理念为主导的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

第一节 以“大海洋生态”理念为主导的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

目前,多数国家已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建立或逐步建立起本国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机制,取得较好效果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等。综观主导国内外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的理念,虽然这两个主要公约及各国立法对该问题设定了较为完善的方针指导路线,也逐步实施了较为符合各国发展状况的开发保护措施,但是从深层次上讲,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虑来进行开发保护,而不是从维护、养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进行区域性治理,已然从根本上束缚了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开发保护的步伐。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21世纪议程》,再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涉及海岸带综合管理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时,其制定和颁行的主导理念就是将各国、各区域的海岸带按行政区划、社会功能、经济功能等标准进行规制,但多数国家及国际社会都忽视了一个问题:海洋资源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仅仅依靠国家间、区域间的海洋污染防治来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而应该在“大海洋生态”这一理念下,对各国海岸带生态环境进行具体分析,注重其生态功能,从而根据不同海域形态制定不同的治理方式。诚如韩洋在文中所说,“要弥补这种海洋法的生态功能的缺失,就应通过海域制度的完善来达到对海洋生态保护区域的具体分配,从而在宏观条约的指导下根据各不同海域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区域性规范——由于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呈一种群落方式存在的,只有通过以生物多样性的群落为基础来划分海洋生态保护界线,方能有效地为各国对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合作、治理进行约束,海洋法才能正确地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海洋法生态功能的缺失方能得到有效的弥补。”[2]回到本书的论题上来,在解决如何合理有效推进“大海洋生态”这一理念之前,先要确定几个概念,即海岸带、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