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体

一、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体

所谓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它既包括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本书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体进行特别说明的原因在于其立法构建不只是单单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而是一个立法体系的构建。我们在注意海洋生物多样性立法构建的综合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体系的完整性,只有各立法主体共同协调发挥其职能才可能最终形成完整的体系构建。在海洋生物多样性立法构建中,立法主体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们之间职能协调发挥的全面与否直接决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的构建。而如何让这种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工作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本书认为各立法主体应各司其职,构建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国家海洋生物多样性基本法为核心内容,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角度、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协调一致的符合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客观规律的立法体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