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事故

第五节 康菲溢油 事故

蓬莱19-3油田坐落于山东半岛北部渤海湾中,是由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特大型整装油田,该油田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发达、浅层构造破碎、存在不饱和多套油水系统,这种地层特质,需要借助注水方式来开发原油,而作业者康菲公司无视该油田的地质特性,违规采用统一注水的方式,导致油层断裂,原油泄漏。此次溢油事件,对渤海湾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自2011年6月4日油田海面发现油膜开始至2011年11月7日,C平台附近仍然有油花溢出。在近半年的时间内,渤海6200平方千米的海域受到原油污染,870平方千米的海洋水质由一类降至劣四类,经监测数据显示,蓬莱19-3油田附近的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了历史值的40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值的86倍,事故最后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损害。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康菲公司对溢油清理不积极,没有主动向公众道歉和披露相关泄露信息,海洋生态利益遭到了严重漠视。虽然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康菲提起不设上限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但这同时也凸显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无法起到事先预警作用,无法给肇事者足够的威慑力,事发后也不能快速启动索赔程序。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提出赔偿要求,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成功,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该资金将用于渤海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渤海入海石油类污染物减排、受损海洋生境修复、溢油对生态影响监测和研究等。[10]

本次索赔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1)根据国务院要求由国家海洋局成立调查组,表明在案件索赔的启动上,依据的是上级行政领导而非法律法规。索赔主体应该是案件发生后可以立即依法确定的,而不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或授权;(2)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结论是由国家海洋局主导、联合科研院所和众多专家作出的,并非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作出,其中立性、可信服性程度降低;[11](3)国家海洋局并未将相关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公布,不能保证索赔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同样也不能保证责任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次索赔并非成功案例。如果再有生态损害事故发生,权益受侵害人和国家及相关机构仍然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制,肇事者便会肆无忌惮、缺少警惕性,海洋生态利益仍然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1] “阿莫科·卡迪兹”号是美国石油公司运输公司的油船,总吨位223690吨,1973年由西班牙阿斯蒂勒罗斯公司设计建造,登记港是利比里亚的蒙罗维亚,主要营业地点是百慕大。该船舵机经过美国船检局检验,认为符合所适用的国际规则的要求。

[2] 美国最高法院是由9名大法官投票表决的,有1个因持有埃克森的股票而回避了。

[3] 相比之下,埃克森公司在上诉的14年间支付给CEO的薪水就有6.83亿美元,因此,5.07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并不能对埃克森这类大型跨国公司造成很强的震慑力。

[4] 这次“威望”号沉船泄漏燃油事故发生在加利西亚海岸。此海域盛产各种鸟类及海绵,渔业资源极其丰富,珊瑚丛生,风光优美,是海鸟和其他海洋生物重要的停留地及迁移地。每年有无数游客来此观光旅游。沿岸有4万多渔民在此以打鱼为生,还有3万多人从事旅游、餐饮、运输业等,还有无数的海洋生物、海底生物等。这次泄漏的燃油比原油更具毒性。泄漏的燃油形成油膜,会使海洋生物因缺氧而窒息死亡。海鸟等动物粘上油污,失去保暖和飞翔能力,因而饥寒交加、悲惨死亡。燃油的有毒物质经过食物链,最终将危及人类健康。据生态专家确定,这次灾难是世界上最严重的漏油事件,500千米长的海岸线与183处海滩遭到污染肯定会蔓延,葡萄牙海域的生物也难逃劫难。

[5] 多年来,单壳油轮的事故发生率是双壳油轮的10倍。“威望”号是10年来沉没的第4艘。

[6] 巴哈马是南美洲的小国,很多油轮都在该国登记注册,该国只管发“营业执照”,不管安全检查。

[7] 宫晴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制度初探》,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8] 这其中便涉及行政机关具体索赔主体的确定问题,鉴于法律无直接详细的明文规定,最后天津市海洋局通过得到国家海洋局的书面授权才得以使诉讼程序进行。

[9] 杨健萍:《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法律问题研究》,天津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10] 本次赔偿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退一步讲,就算本次索赔成功,也不能保证下一次生态损害事故发生后同样可以获得圆满的解决。

[11] 评估结论和报告是确定赔偿额的关键证据,应该摆脱行政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