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三、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亟待完善的几方面问题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起步较晩,认识不足,与发达的海洋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正视自己的不足,加快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的立法进程,以期能够规范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加快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从主观上来说,国际养护法律法规的发展为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的立法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与法理支持。我国应主动吸收发达海洋国家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而不仅为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的立法铺平道路,也为我国海洋资源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海洋生物资源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也必将是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热点问题。2013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就涵盖了海洋环境与资源的保护。随着人们对海洋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法律也必须不断地进行自我革新和完善,以适应对海洋综合管理的需求。构建良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在对海洋科学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将视野由狭隘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扩展到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国家及后代人利益的层面,充分发挥法律的管理、协调和激励作用,保障我国海洋生态事业的发展,以科学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作为法律和政府绩效的考察因素。我国海洋科学和军事实力正在高速发展中,然而作为软实力的法律还远远不足,很多领域存在空白,为此,需要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完善海洋生物多样性立法。综观当前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问题,主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调控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我国目前对于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境遭受破坏严重的原因,可以归纳为:(1)对海岸带区域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服务功能的认识不到位问题;(2)对违法行为没有适用的、完善的法律处罚条款;(3)受眼前利益驱动,海岸带区域开发秩序难以规范和控制,基本上没有将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境纳入总体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由于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境基本处于海岸带区域,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难以推进。(https://www.daowen.com)

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立法

对于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却面临着沿海地方政府不支持、开发与保护冲突严重、经费缺乏、监测和科研能力差、监督管理难以维持等一系列问题,使其建设难以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进度缓慢与其起步晚、数量少有关,虽然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我国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防护工作、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发展还需要国家增强宏观调控力度,强化地方的观念转变和全社会公众意识的提高。目前,我国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比较少,而且对保护区的监管能力十分薄弱。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区,在海岸带区域所面临的压力比陆地大得多。同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地方政府的观念、土地和使用证问题、保护面积与周边社会经济环境、与产业的矛盾、生态旅游与生态保护问题等也在困扰着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从《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生态红线涵盖自然界山、水、林、田、湖等多种生态类型,而这些生态要素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监管。从国土空间的各种建设开发规划来看,生态红线的划定涉及政府或由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内容。生态红线范围还会不可避免地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交叉重叠,因此,随着《意见》的出台,如何合理统筹制定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立法已经需要各级政府提上议事日程。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上要考虑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其中,生态功能保障基线是禁止在保护区域建设开发的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护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包括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利用不能突破的红线。面对如此错综复杂且具有基础性、交叉性及相互关联性的系统工程,各级部门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立法时应站在全局、战略的高度审视生态保护红线的丰富内涵,真正把生态保护红线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统筹整合好,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部门专项红线的关系,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立法掌握总体方向并进行具体立法工作的细致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