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综合管理方面立法
我国是世界上海岸线最漫长的国家之一,由南向北跨越了30个纬度以及热带 、亚热带和温带三大气候带;全国14个省市区位于沿海,由北向南分别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香港、澳门、广西、台湾、海南。由于我国拥有18000多千米的大陆岸线,以此为基准向陆海两侧划定的海岸带的范围是相当广阔的。因此,在实现全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中,海岸带资源开发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各级领导部门对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先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究和实践工作。但是,海岸带管理却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性,如表10所示:
表10 海岸带管理的复杂性

由此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海岸带管理的难度。随着各国对海岸带立法模式、原则等问题的深入探讨,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对海岸带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海岸带可持续利用,关键是要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
我国提出“海岸带管理法”的想法最早体现在1979年进行的“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中。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于1983年开始组织起草“海岸带管理法”。虽然经过多次讨论,但是立法工作却因为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矛盾不能妥协等原因而搁浅。首先,反对的原因中最根本的就是认为当时的海洋管理空间范围已经包含了海岸带,如果再制定“海岸带法”,必将与已有的法律交叉。其次,对管理海岸带的管理部门如何建立、权属如何分配和海岸带管理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还不知从何处着手。最后,已有的行业管理部门阻止国家重新分配资源、利益。而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原国家计委对滩涂开发与保护启动的“海岸带滩涂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上,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但是,1985年年底江苏省率先颁布了《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开始了地方性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尝试。该规定对海岸带的范围下了定义,认为海岸带综合管理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海岸工程建设、审批、规划等内容,在符合江苏省海岸带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做出了大胆尝试。
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为了对海洋污染进行预防和管理,共同资助成立了一个专门项目——东亚海域海洋污染预防和管理,而厦门就是三个示范区之一。为提高该项目的可操作性,UNDP和GEF将其提高到政府级别的行为。1997年,UNDP又资助了南海北部海岸带综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选择广东海陵湾、广西防城港、海南清澜湾三个示范区,重点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必要的协调管理框架。在国际资助的背景影响下,我国在“九五”期间也把“海岸带环境资源利用关键技术”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综上可以看出,对海岸带实施综合管理的理念已成为我国海洋政策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已经逐步开展了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实验,势必将该理念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制度,成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一个基本制度。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海岸带管理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海岸带管理法”,对海岸带管理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依附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中的。例如,在空间上,既有《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法律,又有《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在范围上,既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涉海性法律法规,又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非涉海性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最大的特点就是从部门管理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性的规定,没有综合管理的性质。由于这种局限性,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根据单项法律法规进行部门管理的格局。这种格局延续至今,实际上是陆上行业管理向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延伸,这就难以顾及海岸带区域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特殊的保护方式。而调和各单项法规之间的矛盾又困难重重,导致海岸带的综合管理在很多时候都无法可依、政出多门,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的海岸带综合管理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