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之完善
(一)确定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主体[19]
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上说,补偿主体是资金投入、政策实施、进行补偿的主导方,补偿对象是基于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即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付出特别代价的相对方。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利益相关者几乎包括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因此,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利益相关主体的界定比陆源生态行政补偿主体的界定复杂得多,范围也更加宽泛,如一旦发生海上溢油事故,除了污染事故发生的区域,附近的区域也会受到海流的影响,而且污染会不断衍生,进而涉及整个海域,造成大面积的海洋污染,扰乱整个海洋产业的正常秩序。另外,利益相关者还可进一步分为直接意义上的主体和间接意义上的主体。间接意义相关者的利益损失往往容易被忽略,如出于维护某一海域的生态平衡考虑,政府在该海域建立海洋资源保护区,迫使原先在该海域从事养殖业的居民停止操作或是转向其他行业。虽然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有义务作出让步,但公民终究为此负担了很大的成本,影响很大。不管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国家性质的角度来看,政府都应该对付出特定代价的公民予以相应的补偿。作为国家海洋生态资源所有权的代理者和管理者的政府,理所当然成为主要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结合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可以界定出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主体和对象。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有四大功能:物质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支持功能。[20]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各个服务功能的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来确定其利益的增加和损失,再根据利益增损关系来界定补偿主体和对象。[21]
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意义上的受益方,涵盖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对象应该为海洋生态环境价值支付方和海洋资源利益的受损方,这些特别牺牲群体也是广泛意义上的受损方,不仅包括原本享有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利益的群体,也包括为修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体。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具有天然的公共品的属性,难免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再次出现,需要政府适当介入,政府介入的合理方式为宏观调控,而且政府本身也有成为补偿主体的优势,如政府具有公信力、举证便利、有稳定资金等。当然,针对那些涉及海域范围比较小的资源开发利用,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施补偿的,也就是具有私法性质的生态补偿,政府应当起次要作用,体现“弱干预性”。因此,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分析,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主体有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以及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确定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方式[22]
目前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应当多样化开展的主张基本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海洋生态行政补偿也应如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资金补偿
这是国家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最主要和直接补偿方式,也是最容易接受和需要的补偿方式,如发放补偿金和补贴,减免税收或退税,财政转移支付、赠款、设立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专项资金和发行国债、借助国内外基金等。
2.实物补偿
主要是给予如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相关类的补偿,目的是改善补偿对象的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3.智力补偿
这是体现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向补偿对象提供智力服务、免费的市场信息咨询和无偿传授相关的技术等,对受偿地区或群体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政策补偿
这主要起着保障的作用,由政府通过制定给予各项优先权和优惠待遇的政策,使受偿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发展机会,如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型产业(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投入力度。受偿者可以抓住机遇,善用优惠政策,调整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23]
5.生境补偿
这是特别针对海洋环境而言的,是指根据海域的生境开发价值和功能进行补偿,主要表现为生境项目补偿,修复改善措施补偿、增值优化资源补偿等。
从以上各种类别的补偿方式可以看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最直接,效率最快;智力补偿和生境补偿最具可持续性,即所谓“授人以渔”;政策补偿最具建设性,充分引导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要结合各个海洋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三)确定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标准[24]
补偿标准问题,是实施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关键。补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其所提供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价值能否度量及如何度量。生态建设区为维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直接投入一般显而易见也比较容易量化。一般可以根据经审核的财务数据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而在生态经济受限制区域,一般只能参照发展情况基本相同的第三方地区,并利用两个地区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做出估算。为了避免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过于行政化从而导致补偿“一刀切”的情况及补偿资金后续不足情况的发生,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标准应该基于海岸带自身环境和经济发展特点,综合考量环境保护直接和间接成本:第一,要对生态建设者的直接投入和生态限制开发区域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行补贴;在生态服务价值产生正外部性影响时,对生态系统改善后的维护管理费用进行补偿。确保后续资金的充足,防止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时间效率上的缺失。第二,要立足于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类型的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标准。根据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不同类型,应确立不同的补偿标准。在纵向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中,中央主要承担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资金的支付,剩余资金则由受益区域自行协商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直接受益区域,则中央应确立直接资金补偿和间接补偿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前后地方政府资金的充足;在横向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标准中,地方政府应基于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的基本标准,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偿标准,并由各受益区域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适度性原则,各受益区域应根据直接受益程度、受益者的支付意愿和承担能力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承担比例;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应由各受益地区平均承担。
(四)拓宽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资金来源渠道[25]
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能有效确保资金充足,防止因资金短缺导致的补偿不到位。具体可安排为:成立专项基金,尽量减少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行政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可成立基金委员会,监督管理基金运行情况。加大预算投入,政府可以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纳入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资金,并在对环境保护费用的支出中相应加重该补偿的投入比例。征收生态税,征收税务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可通过对生态环境资源有关的开发与利用行为征收生态税,并切出一定比例,作为区域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资金来源。引入市场融资方式。从1998年起,我国开始用增发国债的方式对环境保护的支出费用予以安排,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此外,还可以鼓励私人积极参与绿色产业的投资,具体方式包括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
(五)完善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26]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不单只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到补偿所涉及的海岸带区域的经济利益。此外,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通常依附于相关部门政策和国家综合性政策中,行政色彩浓厚,一般会对多个部门的利益产生影响,并涉及国内不同功能区域的利益分配。同时,也需要对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建立的公共财政相关补偿政策进行监管。鉴于此,建立一个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管理和协调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可具体安排为:
1.在国务院下设生态补偿委员会,由补偿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组成,可包括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领导,仲裁有关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纠纷,并为相关重大决策提供指导或参考意见。
2.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实践较多的省市也可依此设置相应机构。
3.海岸带区域间应统一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具体事务,如在流域内设立流域管理局,负责该流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具体事项。
4.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构建有利于加强政府协商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操作性。首先,政府间可通过对平台提供的信息正确衡量各方收益。其次,环境资源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区域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责任机制也是对区域补偿主体的监督。当海岸带区域补偿主体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或违反权利规定时,就应当承担责任。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作为内部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的责任在纵向行政补偿中就体现为内部行政责任。对此,完善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责任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应明确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不同层级政府间实施的纵向生态补偿中,上级政府享有监督权、指导权、给予行政奖励或处分权,并负担行政补偿或兑现行政奖励的义务,下级政府则享有获得补偿或奖励的权利,并承担监督上级政府行使权力的义务。在横向生态补偿中,不同于纵向生态补偿上下级政府之间服从——命令的关系,各补偿主体享有平等的行政地位,因此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应该依据法律进行协商。具体权利可包括协商权、流域内和生态保护建设区与受益区补偿权,并承担有效解决冲突的义务。
2.增加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自我评价的规定。在海岸带区域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内部行政责任运行初期,相关行政机关应先进行自我评价,具体包括对补偿实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进行评价;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具体实施前,对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手段和方法进行评价;对补偿实施的具体方式进行评价;对补偿最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这样不仅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行政成本。
3.明确救济途径。在横向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中,由于补偿主体双方行政地位平等,行政裁决为海岸带区域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的救济途径。如有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可请求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裁决,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支付补偿金或违约金,并基于领导责任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警告、记过、开除等。在纵向海岸带区域海洋资源生态行政补偿中,该补偿责任应是内部行政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权力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行政处分或纪律上的责任,对此,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