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现状
随着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的逐步开展,“大海洋生态”理念逐步被我国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同时,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支持,人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内部的相互依存关系和海洋生态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进一步认识到单纯追求生态系统最大产量的观点难以真正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和发展,必须改变以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生态利益的思路,从海洋生态系统整体综合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区域性少数物种单独保护和立法向区域性乃至全国性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和立法进行转变。在海岸带区域内,如蔡守秋教授所说,应当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项目背景入手,以环境资源法学的视角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内容、特点和作用进行深入探讨。其指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既是一种新的理念、原则,又是一种新的管理策略、方式和方法。[38]
本书所指海岸带综合管理,并不着眼于行政方面的综合管理,而是紧扣生态系统管理和立法这一层面,力求通过多方面分析论证,借鉴和分析国内外学者[39]和一线工作行政部门的实践经验,通过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立法保护。例如,管岑在《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一文中指出,尽管对生态系统管理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是我国目前的海洋政策制定、国家和地方立法已经开始引入这一理念,许多法律法规中也有了这一思想的体现:
1.环境政策方面
1995年,原国家海洋局编制了《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提出“维持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各种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增加濒危和珍稀物种的资源量,使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景观能保持良好状态”。《中国海洋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提出“在2010年前建立类型比较齐全、系统均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基本实现对中国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海洋资源、环境及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实现对珍稀海洋生物种本底和种质资源的强化保护”。《“十五”2010年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草案),将“海洋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重点任务之一。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200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要求“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恢复渤海生态环境”。2002年,原国家海洋局编制了《渤海综合整治计划》。2005年原国家海洋局又颁布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就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作出了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对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在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贯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https://www.daowen.com)
2.国家立法方面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意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以专章的形式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1)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对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2)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改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将海洋作为特殊的生态系统从整体上进行保护,集中了目前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中的问题,较好体现了“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