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岸带
关于海岸带,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接和过渡地带,即包括海岸及其毗连水域。其组成部分有河流、三角洲、海岸平原、湿地、海滩与沙丘、红树林及其他地理单元。而海岸带实际上是指海岸线向海陆两侧扩展一定距离的带状区域,兼有海陆两个生态特征。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定义和墨西哥定义。[5]具体而言:第一,美国将其定义为临海水域和邻近的岸边土地,受到对方的强烈影响并且靠近几个沿海州的海岸线,包括岛屿、潮水区、盐碱地和海滩。这个区域从海岸线延伸到足够控制岸边的陆地,这些土地的使用将对沿海水域产生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对这些地理区域的控制有可能会受到或者非常容易受到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影响。第二,墨西哥将其定义为陆地区域、海洋区域和所有墨西哥岛屿组合这三个区域的综合:(1)陆地区域。这个区域被沿海自治市和靠近沿海自治市的内陆自治市覆盖。(2)海洋区域。淹没在水下的区域往上到200米等深线处。(3)所有墨西哥岛屿的组合。[6]陆地和海洋的交界处,具体包括江河海的河口、河口湾、海湾、盐沼泽、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岩石、防护岛屿以及实心的陆地形式。
海岸带之所以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关键在于国内外对于海岸带向陆地和向海洋延伸的范围存在差异。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标准、经济地理标准、行政区域标准、任一距离标准、人为选择的地理单元五种标准。(见表1)
表1 海岸带的划分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栾维新等:《海陆一体化建设研究》,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整理制作成表)
从上文所述来看,海岸带的定义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很难形成统一的科学意义上的定义。但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如果不确定海岸带的定义,在将来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颁行实施上就会产生权责不明、概念不清、职权交叉等诸多难题。所以,本书建议我国对海岸带的概念界定使用开放列举式的方法,因地制宜地针对具体沿海地区的需要来界定海岸带的定义。[7]也就是说,在不脱离自然范畴的基础上,以但书的形式鼓励地方立法或者实施细则来做适合本区域发展的、更为具体的定义;还可以在进行专项地方立法时将需要充分考虑的社会经济因素、人文美学因素等纳入其中,以有利于海岸带管理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