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

3.海洋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形成的总和,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种类,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生存环境所组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作为描述地球上生命的变化及其形成的自然格局的术语,这种多样性常常被理解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广泛变化。[9]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10]因为本书重点围绕海岸带这一特定区域所涉生物多样性进行阐述,所以在此粗浅地将海洋生物多样性定义范围仅局限于海岸带内。

目前,研究较多、意义重大的生物多样性层次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1)遗传多样性。遗传主要通过基因的传承和变异来完成。基因的多样性是生命进化和物种分化的基础。广义的遗传多样性泛指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物体携带的各种遗传信息的总和。从另一个角度讲,遗传多样性也可以说是生物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狭义的遗传多样性将基因范围再次缩小,仅指生物种内基因变化,既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之间的基因遗传变异,也包括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

(2)物种多样性。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通常是指地球上所见或所存在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的丰富程度。一般情况下,物种多样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群落物种多样性。它主要是从生态学角度,根据物种分布的均匀程度来定义物种多样性。第二,区域物种多样性。它通过确定特定区域内物种丰富程度来定义物种多样性。二者相比较而言,后者多用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的标准。区域物种多样性的测量有以下三个指标:第一,物种系数,即特定区域内拥有的特定类群的物种数目。第二,特有种比例,即在特定区域内某个类群特有种占该地区物种总数的比例。第三,物种密度,即单位面积内的特定类群的物种数目。

(3)生态系统多样性。生态系统是生物与周遭环境共同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目前已知、未知的所有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地球生态系统在组成、功能等方面的多样性和各种生态过程的多样性,即生物圈内栖息地、生物群落、生态学过程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内栖息地差异及生态学过程变化的多样性。(https://www.daowen.com)

以上三方面也体现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总而言之,遗传多样性是其他二者的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形式。物种多样性构成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单元。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整体和外在表现形式。三者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在明确以上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书所提出的“大海洋生态”理念是美国海洋生物学家R.Sherman和海洋地理学家L.Alexander于1984年提出的。它具体包括四大要素:第一,大海洋生态系应该是世界海洋内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千米的大海域;第二,大海洋生态系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独特的海底地形、海洋学或生产力特征;第三,大海洋生态系区域中的生物种群具有适宜的繁殖、生长和摄食策略以及营养关系;第四,大海洋生态系区域受共同要素的作用。[11]

“大海洋生态”理念提出根据各海域本身的特点,通过科学调研的方法提出合理治理方式,从而划定各海洋区域,最终由与各海域相关的国家共同商讨确定解决途径和实际治理规划。该理念重点在于通过不同标准对海域进行划分,再根据区域生态整体性的主导思想进行各海域的治理和维护。它实际上跳出了传统海域管理分而治之的思维模式,通过前期的“分”,最终达到“合”的目的。它主要是希望沿海国通过对本国海域进行深入的科学调研,采集足够的数据从而形成海洋生物基因数据库,根据所辖海域生物的具体情况划定界线,利用立法、监测、数据公开、执法、赔偿、补偿等方式,在恢复和改善特定海域生态状况的基础上,形成一地区、一国乃至各国之间海域串联而成的“大海洋生态体系”。该理念落实到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即可理解为,划定海洋功能规划区,在维护、恢复和改善该海域生态状况的基础上,使本海域海洋生态多样性保持在一个较为理想和稳定的状态上,从而进一步与周边海洋功能规划区进行生态整合,形成更为庞大的生态链和生态系统,从而使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下去。这一理念实际上可以说是将传统海域管理理念从“分权主义”转向“合作治理”,更加符合中央关于实现海洋生态化策略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