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综合管理方面立法

一、海岸带综合 管理方面立法 [36]

欧盟一直试图建立一套综合、统一的海洋利用与管理体制。《欧盟2005年至2009年战略》指出,“需要制定综合性海洋政策,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同时使欧盟的海洋经济持续发展”。2006年6月,《欧盟海洋综合政策绿皮书》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加强对涉海工作的协调,加强成员国间的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参与管理与规划等。2008年6月,《欧盟海洋综合政策实施指南》提出用战略方法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建立国家公立机构决策管理框架、发挥海岸带区域的地方决策者的作用、利益相关者参与海洋综合政策的决策重要性以及提高区域合作效率等问题。

在上述海洋综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欧盟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指令》《战略环境评价指令》《水资源框架指令》等指令的经验,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制定了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采取共同行动的框架指令——《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以下简称《框架指令》)。该指令成为欧盟各国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指导性文件。

《框架指令》明确强调了保护海洋环境、保全海洋生态系统的必要性,提倡不同地区对环境保护要加以综合考虑,采用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方法管理人类对海洋环境的利用活动,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能够保持或达到“良好环境状况”[37]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欧盟将各成员国海洋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的单位实施管理,如波罗的海海域、北海海域以及东北大西洋海域。因而,每个成员国制定的国家海洋政策不仅应对其管辖海域负责,也应从更广阔的视角将其视为各成员国应对共同保护的海域进行养护和管理,为国家层面、区域层面、欧盟层面的“良好环境状况”做出努力和贡献。此外,考虑到多个机构拥有海洋管理职能,《框架指令》强调了在国家层面、区域层面、欧盟层面和国际层面上采取行动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的需要。在涉及海岸带综合管理这一具体问题时,《框架指令》在适用于嵌套式自然系统进行养护时体现出更大的优势。在嵌套式自然系统中,较小的地理和生态区域被视为较大生态系统的功能部分,并且发生于一个区域的情况对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影响巨大。也就是说,对海岸带这一较小的地理和生态区域的生物资源进行养护管理,其成效对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海洋生态系统的养护和管理乃至整个欧盟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养护和管理能够起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通过不同层面对嵌套式自然系统进行协调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框架指令》认为,自然系统是嵌套式和交叉式的,那么海岸带综合管理系统也应当是嵌套式和交叉式的,只有采用这种管理模式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工作。

最后,《框架指令》强调,海岸带综合管理措施应当受到地理空间范围的支配,不能因单独国家甚至是全体欧盟成员国政治或法律管辖权而被限制或扩展。《框架指令》中所使用的“区域”是指生态意义上的区域,其划分基础不仅依据政治因素,更要基于对水文学、海洋学以及生物地理特性的考虑。反过来,“区域”或“亚区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更显示出其必要性,在特定情况下,甚至需要非欧盟国家的第三方参与才能实现有效管理。除了对空间范围的考虑,《框架指令》将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可能的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确定为海洋战略的目标,并明确了其对海洋生态系统及其机能实施保护的核心地位。《框架指令》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都来自基于生态系统养护的管理方法,如生物多样性、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境、关注后代需要等。此外,《框架指令》提出的“良好环境状况”的概念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时间因素(如生态系统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的发展不断汲取和采纳新的内容进行变化,进而促进《框架指令》的战略或措施条款能够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定期评估海岸带环境状况、实施监测和设定环境目标也被纳入动态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进程。为了实现有效的海洋利用管理,《框架指令》提倡公众的积极参与。总之,《框架指令》试图建立一个由成员国管理海洋利用的动态进程框架,而不是一套固定不变、条款详细的实质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