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当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权威文件就是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Pollution from Ships)及其议定书,《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公约》开章明义地指出:“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拯救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及其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做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特制定本公约。”
在处理具体实务问题时,《公约》的条文规定有其鲜明的特色且实用性很强:“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应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的法律,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的证据对被声称的违章事件起诉,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应予禁止,并给予制裁。每当发生这种违章事件时,该缔约国便应:(1)按其法律起诉;或(2)将其可能掌握的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交该船的主管机关。”[9]从该条表述可以看出,沿海国对海岸带区域发生的船舶污染拥有绝对的管辖权,缔约国均应遵守《公约》规定。缔约国为了更好地行使自身对海岸带区域船舶污染的管辖权,相继在本国立法中予以确定,进一步强化了该条的实效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