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体例问题
2026年02月04日
一、立法体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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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法体例就是指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体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形式上分章节,内容上对规范性文件详加表述(以下简称具体式);二是形式上不分章节或分章节,内容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抽象表述(以下简称概括式)。在已出台或将要出台的国家海岸带立法中,当年暂时拟定的《海岸带管理条例》(草案)仅 18 条,未分章节,表述上比较抽象,是概括式体例的代表。立法体例虽然只是一个“形式”,但却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立法对象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深度。草案采取概括式体例,究其原因是当时对于海岸带综合管理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问题无法把握,不能将其列入海岸带管理法治的范畴之中。此外,由于一些问题过于具体化、地方化,作为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必须有概括性,才能给下位法以具体规定的空间。而《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则采取章、节、条、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海岸带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种问题,是具体式体例的典型。这种立法体例的选择,恰好说明地方立法制定得具体、详细,通过地方性立法来推动国家立法是我国可以参考的选择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较之中央在立法上可以采取更具前沿性、试验性的步骤,如青岛构建相应法律体系的做法。此外,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总结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并加以解决,当地方立法逐渐成熟后,就可以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再归纳国家层面的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